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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省流动就业,
养老保险关系如何转移接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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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 年 2 月 6 日 星期    【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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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省流动就业,
养老保险关系如何转移接续?
《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正在公开征求意见
  据新华社北京2月5日电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养老保险司负责人5日就正在公开征求意见的《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这是一个重点解决跨省流动就业的过渡性办法。

  据这位负责人介绍,国家正在积极推进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并将在条件具备时实行基本养老保险全国统筹。随着省级统筹的全面实施,参保人员在本省的各城市流动就业,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将更加顺畅,因此,当前的重点是解决跨省流动就业的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问题。

  现行政策规定,参保人员跨统筹范围流动,只转移个人账户储存额,不转移统筹基金,不同参保地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由最后参保地负责办理退休。但在实际执行中,少数转入地考虑到本地区的基金支付能力,特别是担心临近退休的参保人员转入后缴费少而领取待遇时间长,因而不愿接收;有的地方自行出台了户籍、年龄限制条件,或不承认参保人员在其他地区的缴费年限和视同缴费年限等,致使一部分参保人员符合规定条件后不能及时办理退休手续和享受养老待遇。

  这位负责人说,这种现象虽然是少数情况,但也损害了参保人员的养老保险权益,必须尽快解决。

  据这位负责人介绍,解决养老保险关系跨省转移接续的主要政策,一方面明确了资金转移结构和转移量。规定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除转移个人账户储存额外,再按本人缴费工资的一定比例转移统筹资金。“个人账户储存额的转移,基本维持了现行政策规定,以体现政策的连续性”。统筹基金的转移量,确定为本人1998年1月1日后各年度实际缴费工资的12%左右。这位负责人说:“确定这个时点,主要是因为1997年以后全国各地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及缴费比例归于统一。”

  另一方面明确了退休办理地点确定原则,以厘清地方养老保险事权,保障参保人员的养老保险权益。

  跨省流动就业的参保人员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条件时,首先依据其户籍所在地办理退休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当户籍所在地与参保地不一致时,如果在最后参保地参保满10年,在最后参保地办理退休手续,核发基本养老金;如在最后参保地参保不满10年,依次向前推至满10年的参保地办理退休手续;如在各地参保都不满10年,则在户籍所在地办理退休手续。

  这位负责人说,对年满50周岁的男性和年满40周岁的女性跨地区转移就业,由于按现行退休年龄规定,他们已不可能再在新参保地连续缴费满10年并在该地办理退休手续,因此规定其在新就业地建立临时养老保险缴费账户,便于其继续参保缴费;待其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将临时养老保险缴费账户中的全部缴费转移归集到原保留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或办理退休手续所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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