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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把升学率作为考核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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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 年 2 月 6 日 星期    【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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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义务教育学校教师绩效考核,教育部要求——
不得把升学率作为考核指标
  新华社北京2月5日电 教育部5日发出通知,要求各地深入推进义务教育学校教师绩效考核工作,不得把升学率作为考核指标。

  通知强调,要结合所教学科特点,考核教师在课堂教学中实施德育的情况;对教学效果的考核,主要以完成国家规定的教学目标、学生达到基本教育质量要求为依据,不得把升学率作为考核指标,要引导教师关爱每个学生,特别是学习上有困难或品行上有偏差的学生。教育教学研究工作重点考核教师参与教学研究活动的情况。教师专业发展重点考核教师拓展专业知识、提高教育教学能力的情况。要强化对班主任工作的考核,重点考核其对学生的教育引导、班级管理、组织班集体和团队活动、关注每个学生全面发展的情况。

  通知表示,绩效考核结果要作为绩效工资分配的主要依据。对履行了岗位职责、完成了学校规定的教育教学工作任务的教师,全额发放基础性绩效工资;对有突出表现或作出突出贡献的教师,视不同情况发放奖励性绩效工资。要根据绩效考核结果,合理确定奖励性绩效工资分配等次,坚持向骨干教师和作出突出成绩的教师倾斜,适当拉开分配差距。绩效考核结果也要作为教师资格认定、岗位聘任、职务晋升、培养培训、表彰奖励等工作的重要依据。

  通知要求,绩效考核工作一般由学校按规定的程序与年度考核结合进行,同时适当听取学生、家长及社区的意见。

  通知还强调考核要明确规定,教师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方式有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不得以非法方式表达诉求、干扰正常教育教学秩序、损害学生利益,并将此作为教师绩效考核合格的必备的基本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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