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卖场里琳琅满目的数码相机。 (资料图片) | |
一般情况下,市民购买家电时只注重产品的外形、功能和质量,很少有人会怀疑商品的标签和说明书上标注的产品尺寸的真实性。而恰恰就是这样一个容易被消费者忽略的问题,却筑成了家电行业的一个潜规则:以“英寸”当“寸”。
相机屏幕大小“缩水”
2月18日,市民杨女士花了1580元在人民路一家电卖场内买了一款奥林巴斯牌数码相机,标签上标注该相机液晶屏大小为“2.7寸”。
次日,杨女士的孩子在无意中发现,“奥林巴斯”2.7寸的液晶显示屏与2.5英寸的MP4显示屏几乎一样大。杨女士找来尺子一量,发现该相机显示屏的实际大小只有6.86厘米。根据《计量法》,每英寸等于2.54厘米,每寸等于3.33厘米,6.86厘米折合后是2.06寸。而按标签上标注的“2.7寸”,该相机的液晶屏应为8.991厘米。
杨女士认为,这是商家故意在标签上扩大相机液晶屏尺寸,误导消费者,是一种欺诈行为。随后,她多次找到卖给她相机的商家,但问题一直没有得到解决。
这是家电业的潜规则?
3月11日,记者走访了市区多家家电卖场,发现在商品标签上用“寸”代替“英寸”标注的情况较为普遍。虽然采访到的卖场负责人都承认,“寸”与“英寸”的含义不同,但对错标却有各自的看法。
“经过调查,相机本身没有问题,商家促销员在填写标签时,由于疏忽,错把‘英寸’写成了‘寸’。”人民路那家家电卖场负责人表示,按照行业惯例,显示屏的大小用“英寸”为单位,但通常情况下,商家和消费者会省略掉“英”,比如把“34英寸电视”说成“34寸电视”。
“目前市场上销售的电视,无论是CRT(传统显像管)电视还是新型液晶电视、等离子电视,型号标签中的‘29’、‘32’、‘42’等数字表示的是电视屏幕对角线的英寸距离,也就是俗称的电视大小。”我市一家电行业专业人士表示,家电产品用英寸标注液晶屏大小是一种行规,人民路那家卖场促销员将“英寸”标成“寸”,且没有提醒消费者,应承担一定的责任,但不属于故意误导。
据了解,由于家电卖场认为自己没有欺诈行为,所以不接受杨女士提出的“1+1”赔偿,但店方负责人表示可以退还她购买相机的1580元钱,并赠送价值300元左右的礼品。
文字游戏误导顾客?
就此事,记者随机采访了一些市民,他们中的大多数认为,既然是专业连锁卖场,就不应该出现标错尺寸这种失误,商家是在用文字游戏误导消费者。
“数码相机屏幕‘缩水’实际上是诚信问题。”市民杜遂卿认为,这种行为严重侵害了消费者的权益,是一种极不道德的行为。商家借口说是把“寸”和“英寸”写错了,实际上是揣着明白装糊涂。
市民陈女士认为,对这种误导消费者的行为,工商等执法部门应加大打击和处罚力度,给消费者营造一个公平、放心的消费环境。
“生活习惯也可能是造成标注错误的原因。”在解放路一卖场选购电视机的市民刘大妈表示,她在买电器时从没注意过“寸”和“英寸”的问题,“其实大家都习惯了,在市场买菜,你总不能去问西红柿多少钱1000克吧”。
工商部门立案调查
据了解,市工商局、市物价局都收到了杨女士的投诉材料,小街工商所已对此事立案调查。
“家电卖场里出售的数码产品以‘英寸’为计量单位,但标注为‘寸’,这种做法违反了国家有关计量法规,是对消费者的误导,消费者可以提出索赔。”市物价局有关人士说。
“商家不能误导消费者,出了问题推说是写错了。”市工商局有关负责人表示,商家在标注商品尺寸时,一定要写清楚,不要给消费者造成似是而非的印象,更不要令其产生“误导”之嫌,以免与消费者产生纠纷。
行业惯例不能违法
针对将“英寸”标注成“寸”这一现象,河南大进律师事务所律师邵志强认为,经营者与消费者进行交易,应当遵循诚实守信原则。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计量正确的公平交易条件。家电卖场以行业惯例来对抗法律,显然是错误的。如果家电卖场故意虚假标注,则属欺诈行为,应当按照规定加倍赔偿。
“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邵律师认为,杨女士的较真是对全体消费者权益的捍卫,具有公益性质,理应得到全社会的支持。
(记者 赵玉杰 见习记者 郭立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