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城区苏女士问:2005年,老王立下遗嘱,其所有的两套房产由儿子继承(老王老伴去世后,老王与儿子、女儿分了家)。2006年,两套房产被拆迁,老王被安置了一套商品房,并取得拆迁补偿款16万元。2008年年初,老王去世后,其儿子与女儿因继承发生纠纷。遗嘱中指定的房屋被拆迁,遗嘱还有效吗?老王的遗产应怎样分配?
河南大进律师事务所左鑫、谢亮答:遗嘱继承是指在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按照被继承人合法有效的遗嘱,取得被继承人遗产的法律制度。遗嘱继承是被继承人意志的直接体现,充分彰显了对被继承人意愿的尊重,在效力上优先于法定继承,但遗嘱继承人只限于法定继承人范围之内的自然人。
本案中,老王的老伴去世后,老王与儿子、女儿进行分家析产,三方明确约定两套房产归老王所有。老王有权自主处分其两套房产,决定房产由儿子或女儿中的任一人继承。2005年,老王立遗嘱时具有行为能力,所立遗嘱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内容合法,是有效遗嘱。
老王遗嘱中所指定的房屋被合法拆迁后,老王享有的房屋所有权转化为安置房和货币形式的财产。房屋实体上的灭失不等于老王财产权的丧失,老王仍享有财产权,只不过形式上转变为老王对安置房和拆迁补偿款享有所有权。因此,房屋的拆迁并不影响遗嘱的效力。老王于2005年所立遗嘱仍然是有效的,其儿女应按照遗嘱来继承遗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