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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6万张旅游消费券明起派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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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 年 3 月 24 日 星期    【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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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6万张旅游消费券明起派送
全年分期发放,不必抢领
每人持身份证领取的各种消费券在200元左右
发放地点有所增加 
在适当的时候,市旅游局还会通过报纸发行渠道,向《洛阳日报》、《洛阳晚报》部分订户发放消费券
某景区旅游消费券(正面)
  本报讯 (记者 刘成武) 昨日,市旅游局向媒体公布了洛阳旅游消费券发放的具体方案,其要点是:发放活动明天下午3点开始;旅游消费券在全年内分期发放,人们不必急着领取;持身份证,每人可领取各种消费券200元左右,不能重复领取;发放地点有所增加。  

  发放数量和程序

  我市这次统一发放的旅游消费券总量为186万张,总面额6520万元,分旅游景区、旅行社、旅游饭店3种,其中饭店消费券主要向外地发放。(详见本报3月16日报道)

  参与旅游消费券发放的景区原定13个,现在增加了郁金香花园,达到14个。

  景区旅游消费券面额均为10元,旅行社旅游消费券分10元、100元。

  旅游消费券不是一次集中发完,而是根据旅游季节不同,在当前、“五一”、“十一”、冬季等时间段分批发放。

  本市居民领取时要出示本人身份证,填写包括姓名、身份证号码和联系电话等内容的登记表,然后可以领取一套价值200元左右的旅游消费券,每套旅游消费券包括11家旅行社中的一家旅行社的消费券、14个景区中的部分消费券,不可重复领取或代他人领取。

  使用消费券有讲究

  旅游消费券不能单独使用,要与现金搭配使用,不同的旅游消费券的使用方法也可能有所不同,使用时需看清旅游消费券上面的提示。

  消费者在旅游消费券指定的旅游景区、旅行社和旅游饭店消费结算时,在享受既有的优惠后,按应付金额以一张旅游消费券的面值冲抵消费金额,其余部分用现金自付。

  旅行社旅游消费券仅限洛阳市民在旅行社报名组团出游时使用,持券报名的市民需凭身份证原件,具体使用办法请参考各旅行社产品报价及各单位旅游消费券使用说明。

  旅游消费券不兑现金、不找零、不挂失,今年4月1日至年底为有效使用期,过期自行失效。

  服务措施要跟上

  为维护广大消费者的利益,旅游消费券的使用和接待单位都作出了不变相涨价、为使用人提供优质服务的承诺,并接受旅游主管部门的检查监督。

  为确保旅游消费券安全、顺利发放,市旅游局制定了安全防范措施,并对发放点工作人员进行了培训。发放点将有序组织发放,现场公示旅游消费券发放、使用办法,每个点至少有3个工作人员。

  城乡发放点多多

  为方便我市居民领取旅游消费券,与第一次公布的发放点相比,市旅游局昨日公布的最终名单多了10多家,而且部分发放点的资料有所变动。(名单见右表)

  另外,在适当的时候,市旅游局还会通过洛阳日报社报纸发行渠道,向《洛阳日报》、《洛阳晚报》的部分订户发放旅游消费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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