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工区张先生问:某企业职工孔某在公休期间驾驶摩托车与一辆载重卡车相撞,当场死亡。孔某非因公死亡,企业应怎样给予其死亡待遇?
河南大进律师事务所左鑫、谢亮答:根据河南省《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和离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待遇等问题的通知》的规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待遇的具体标准为:
一、丧葬补助费。按职工死亡当月所在企业养老保险人均缴费工资3个月的标准发放;离退休(退职)人员丧葬补助费将按所在省辖市上年度企业离退休人员3个月的人均养老金标准发放。
二、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标准为:按职工死亡当月所在企业养老保险人均缴费工资20个月的标准发给;企业离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按其生前最后1个月基本养老金20个月的标准发放。
三、遗属生活补助费。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单位对其供养直系亲属从职工死亡次月起按月给付生活补助费:遗属是非农业人口,户籍在省辖市市区的月生活补助费标准为300元,户籍在县(市)乡(镇)的月生活补助费为220元;遗属是农业人口的,月生活补助费标准为150元。孤身一人的,在上述标准上另加20元。职工有多名遗属时,全部遗属的月生活补助费标准之和,不得超过该职工生前月工资或月基本养老金。
需要提醒的是,由于我国法律没有关于获得交通事故赔偿时可免除单位应给予的非因公死亡待遇的规定,所以孔某家属可在要求交通事故赔偿的同时,要求孔某所在单位给予孔某非因公死亡的相应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