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广文律师事务所律师李宗虎、徐琨鹏:房屋拆迁补偿适用于征收单位或个人所有的房屋的情形,其房屋所占用的土地性质是国家所有土地。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时房屋作为地上附着物进行补偿,其房屋所占用的土地性质是集体所有土地,所占用土地性质的不同是二者的根本区别,由此导致了具体补偿数额的差别。
对于二者的具体补偿标准,现行物权法没有作出具体规定,只是笼统地规定,征收土地时依法足额支付地上附着物的补偿费,征收个人所有房屋时,依法给予拆迁补偿。
现行《土地管理法》规定了征收土地时应支付地上附着物的补偿费,具体数额没有规定。现行《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规定了按市场价对被拆迁房屋进行拆迁补偿。
由于法规规定的不同导致各地方政府规定的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时房屋作为地上附着物的补偿标准明显低于房屋拆迁时的补偿标准,这其中重要的原因是征收土地时需要另行支付土地补偿费,房屋作为地上附着物的补偿价值不包括土地价值在内,而拆迁房屋时房屋的补偿价值包含土地价值在内。
进一步立法中应注意不让个人利益因公共利益受损,使被拆迁、被征收土地、房屋的权利人依法获得拆迁、征收前后相同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