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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13版:国内·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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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星知情代言假药可视为共犯
最高法院副院长
详解两高司法解释
新闻网广告
确保防控甲流药品及医疗器械质量安全
驳斥外媒“中国是假药出口大国”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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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 年 5 月 27 日 星期    【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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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高公布办理生产、销售假药、劣药刑事案件司法解释,今日起正式施行
明星知情代言假药可视为共犯
  制图 李玉明
  新华社北京5月26日电 针对当前群众反映比较强烈的明星代言药品广告等行为,最高法院副院长熊选国26日表示,对于明星的代言行为,如果是明知他人生产、销售假药、劣药,符合《刑法》规定,也应视作生产、销售假药、劣药共同犯罪处理。

  假药、劣药的广告行为一直是百姓反映十分强烈的问题,尤其是各种媒体刊登或播出的此类广告及明星代言行为,在群众中造成了十分恶劣的影响。针对此,最高法院和最高检26日公布了《关于办理生产、销售假药、劣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规定:为生产、销售假药、劣药的犯罪分子提供帮助或者方便条件的行为,例如邮寄、广告行为等,将以共犯论处。

  除明确列出生产、销售假药、劣药的共同犯罪行为,司法解释还对向生产、销售假药、劣药的犯罪分子提供方便条件,提供资金、账号,提供广告宣传活动等共同犯罪行为,进行了具体规定。

  熊选国说,司法解释的出台将为司法机关惩治生产、销售假药、劣药的共犯行为提供具体的法律依据。同时对于为生产、销售假药、劣药的犯罪提供方便和便利条件的人也是一种警示。

  熊选国表示,对于假药、劣药的广告等宣传行为,将加大审查力度和打击力度,进行更为严格的审查和严厉的惩处。并欢迎广大群众举报,协助有关部门依法开展调查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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