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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23版:百姓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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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赠予再转让
将缴重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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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 年 6 月 19 日 星期    【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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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偿受赠房屋,三种情况免税。但是——
假赠予再转让
将缴重税
  16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通知,明确规定了房产赠与免征个税的三种情形。有关人士认为,此举是为了打击借假赠与逃避个人所得税等行为。

  受赠房开征20%个税

  17日,记者走访市地税局所得税科,该科有关负责人介绍,根据两部门通知,房屋产权无偿赠与的当事双方免征个人所得税的三种情况主要包括: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对其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房屋产权所有人死亡,依法取得房屋产权的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

  除规定的上述三种情形外,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他人的,受赠人因无偿受赠房屋取得的受赠所得,按照“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税率为20%。

  假赠予再转让将缴重税

  王某和李某是好朋友,王某欲将当时购买价10万元(现升值到20万元)的房产卖给李某,后来念及友情,他以15万元的价格私下将房子卖给了李某。为不缴房产交易需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两人在办理房产变更时,坚称是王某无偿赠予李某。李某低价购买3年后,又将该房产以25万元转让出去。

  如果按老政策计算,李某受赠房产,免缴个人所得税。但当李某再转让房产时,需按20%的适用税率计算缴纳个税。李某转让此房产将缴纳个人所得税:25万元×20%=5万元。

  如果按新规定计算,李某从朋友那里受赠房产,不在规定的免税范围内,必须按受赠所得20%计税。同时,新规定明确了“赠予合同标明的房屋价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或房地产赠予合同未标明赠予房屋价值的,税务机关可依据受赠房屋的市场评估价格或采取其他合理方式确定”。也就是说,虽然两人私下的确以15万元交易,但地税部门有可能是以此房产市价20万元计税,那么李某可能要纳税:20万元×20%=4万元。

  李某转让房产后,还得再缴纳个人所得税,仍然忽略不计赠予和转让过程中受赠人支付的其他相关税费,以其转让收入25万元,扣除该房屋的实际购置成本15万元以及先期缴纳的4万元,实际其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为:(25-15-4)万元×20%=1.2万元。李某在整个赠予和转让过程中需纳税:4万元+1.2万元=5.2万元。

  “新规定的出台,堵塞了一些想借‘赠予’达到偷逃税收目的的漏洞。”市地税局有关负责人表示,这一规定,在一定程度上打击了房屋交易中借假赠予逃避个人所得税的行为。

  (记者 赵玉杰 见习记者 郭立翔 通讯员 刘颖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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