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利区林先生问:杨某、李某夫妇拥有资产数百万元。2008年,双方因感情不和,签订协议对家中资产进行了分割:杨某于2009年4月前将自己名下的洛南某小区一套房屋过户给李某,并另外支付给李某150万元。若违约,杨某需支付李某100万元违约金。现杨某未履行协议,李某可要求杨某支付违约金吗(双方仍未离婚)?
河南大进律师事务所谢亮答:婚姻关系的本质是一种身份关系,但这种特定的身份关系同时伴随着一定的财产关系。《婚姻法》第19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这样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可见,婚姻法允许夫妻双方对婚内财产的归属进行约定。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就分割财产进行的约定、达成的协议,在本质上是夫妻双方作为平等主体的自然人之间就双方民事权利义务关系达成的一种财产契约。所以,只要是夫妻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订立的,一经成立,即对夫妻双方具有约束力,任何一方违反约定,即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本案中,杨某、李某签订的财产分割协议,系夫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违反我国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是合法有效的,杨某应按约定履行协议。杨某如果违约,李某可按照协议约定要求杨某承担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