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新区蒋先生问:6月5日,我醉酒驾车(已投保交强险)将刘某撞伤。刘某把我和保险公司告到法院要求赔偿。保险公司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以下简称《条款》)第9条规定,醉酒肇事不赔。保险公司的说法正确吗?
河南大进律师事务所谢亮、李浩律师答:笔者曾在2008年12月24日就类似案件作过答复,现借此再强调一下:除受害人故意造成交通事故的情形外,保险公司均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规定,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责任。《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21条规定:道路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保险公司不予赔偿。可见,除受害人故意造成交通事故的情形外,包括醉酒驾车、闯红灯等情形,保险公司均应当在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条款》的制定主体是保险行业的自律性组织——中保协,根据《立法法》的相关规定可知,《条款》不具有法律约束力,《条款》第9条又与《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条例》规定的交强险赔偿责任范围相抵触,属无效条款。保险公司依据《条款》第9条的规定作为抗辩理由,拒绝向受害人承担赔偿责任,没有法律依据。
综上可知,保险公司应当在限额范围内赔偿刘某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