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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18版:说 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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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 年 7 月 22 日 星期    【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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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
女儿已成年 学费谁负担
  (资料图片)
  我市一名18岁的女学生将自己的父亲告上了法庭,理由是父母分手后,母亲下岗待业,生活困难,无力支付她上大学的高额费用。她请求法院判令其父承担其每学年2.2万元费用,直至她完成学业。

  那么,受理此案的西工区人民法院如何处理呢?

  案情

  小红(化名)的父母于1989年9月结婚,1990年6月3日生下小红。2003年1月17日,经法院调解,父母离婚,小红随母生活,其父支付抚育费直至女儿18周岁。

  2005年,小红到上海读高中,须交较高的学费,小红向父亲索要学费,未果,遂将父亲告上了法院。法院判令小红的父亲支付了她读高中期间的部分抚养费和教育费。

  2008年9月,小红考入上海某名牌大学。随后,她以母亲下岗待业、生活困难、无力支付其大学期间的各种费用为由,再次状告父亲。

  原告诉称,被告新买一套140平方米高层住宅,还有一辆价值20万元的进口轿车,条件优越,生活奢华。故请求被告支付原告大学期间的学费、住宿费、书本费、生活费等合计每学年2.2万元,直至原告完成学业。

  被告则辩称,原告已年满18岁,是成年人,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自己已尽到了抚养义务,没有义务再支付原告的高等教育费用。抚养费从离婚之日起到18周岁已全部付清,原告到上海读高中的费用他已支付。且原告母亲并非下岗待业,而是某房地产公司经理,住房面积达140平方米,生活条件优越。原告代理人在居委会开的下岗证明是假的,被告无义务再支付成年原告的教育费用。

  法院审理后认为,父母对未成年子女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抚养的义务,原告现已年满18周岁,且已完成高中学业,其父也已履行了法定义务,原告起诉要求被告支付其大学期间的学习和生活费用,没有法律依据,理由不充分,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21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答疑)》第20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5条之规定,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释法

  本案的焦点是年满18周岁上大学的女儿能不能要求父亲继续承担大学费用?法官之所以以原告无法律依据为由驳回其诉讼请求,是有充分理由和根据的。我国《婚姻法》第21条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

  由此可见,父母对子女有抚养义务是法律明确规定的,但父母对子女尽抚养义务也是有法定前提的。从现有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看,其法定前提有二:

  一是“成年说”,即被抚养人是否年满18周岁。判断抚养人是应支付被抚养人抚养费,首先应考虑被抚养人是否已经成年。在国际上,多大算成年,各国有不同规定,我国以18周岁为标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下称《意见》)第11条规定:“抚育费的给付期限一般至子女18周岁为止。”

  从原、被告双方提供的证据分析,原告确已年满18周岁,符合法律、司法解释规定的可停止给付抚养费的年龄范围。

  二是“独立说”,即以子女是否能独立生活为标准。所谓独立生活是指子女已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但因其有劳动收入能够维持自己的生活的。如《意见》第11条虽然规定抚育费的给付期限“一般至子女18周岁止”,但是对于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并能维持当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停止给付抚养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是指尚在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或者丧失或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

  因此,生活能否独立,一要取决于是否年满18周岁;二要取决于是否有供养自己生活的实际能力。如有的因体残、智残而终生无独立生活的能力,此类无独立生活能力的子女则应由父母终生供养。

  本案原告虽所在学校地区生活水平较高,花费较大,但从法律角度和司法实践考量,被告已供养原告到18周岁,法定义务已履行完毕,故其诉讼请求难以得到法院的支持。 (陈有根 王晓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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