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资料图片 图文无关) |
|
市民黄先生在某小区购买了一处门面房,出租给他人经营餐馆。后来,该门面房漏水,房地产开发商未能及时维修,导致黄先生损失了租金。黄先生遂将房地产开发商和小区物业公司起诉到法院。那么,门面房在经营过程中出现漏水现象,房屋开发商该不该赔偿业主的相关损失呢?
7月23日,西工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令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修缮房屋并承担黄先生收益损失。
门面房漏水
2004年1月12日、28日,黄先生分两次向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付款合计186270元,购买被告门面房一处,用作经营餐馆。
2007年11月19日,黄先生与王某签订了为期一年的经营承包协议,年承包金15000元,半年交付一次。王某经营期间遇2008年雨季,该门面房屋顶及后墙出现较大面积浸透雨水,影响了其正常经营。
黄先生随即多次要求房屋开发商对此门面房进行维修,但半年承包期满后,开发商一直未派人维修,致使餐馆经营受到影响,餐馆承包人王某拒绝支付黄先生下半年的承包金7500元。黄先生一气之下将房屋漏水部位进行了拍照,并让专业防水公司实地评估房屋屋顶漏水治理供需材料费、人工费,合计3350元。黄先生要求开发商赔偿此损失并维修该门面房,未果,遂将开发商和小区物业公司起诉至法院。
开发商负全责
此案在庭审过程中,小区物业管理公司辩称:原告起诉的是房产买卖纠纷,房屋开发商没有尽到维修义务,引起了此纠纷。我公司是物业管理公司,原告起诉涉及的房屋是个人使用的,非公用部分,应由开发商维修,物业管理公司无维修义务,所以我公司不是本案的适格被告。
房屋开发商则向法庭提交了3张维修通知单,但是其中一张维修单用户签名一栏为空白,另两张维修单用户一栏虽有黄某的名字,但不是黄某本人的签名。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与被告之间的房屋买卖关系以及门面房存在渗漏雨水的事实,双方均无异议,双方应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被告开发出售的门面房应按国家行政法规履行房屋保修义务,向原告出售的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应及时进行维修或支付相应维修费用,对于由此给原告造成的经营性收益减少损失,被告应负相应的赔偿责任。
最终,法院按照我国《合同法》有关条款和国家建设部《房屋建设工程质量保修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相关规定,作出如下判决:
小区物业管理公司不承担责任。
限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将原告房屋的漏水部分修复完毕;逾期不能修复,需支付原告修缮款3350元;赔偿原告黄某收益损失7500元。如被告未按期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29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法官释法
本案主审法官说,《办法》第7条规定:在正常使用下,房屋建筑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
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
供热与供冷系统为两个采暖期、供冷期;
电气系统、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为两年;
装修工程为两年。
其他项目的保修期限由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约定。
该《办法》第14条规定:在保修期内,因房屋建筑工程质量缺陷造成房屋所有人、使用人或者第三方人身、财产损害的,房屋所有人、使用人或者第三方可以向建设单位提出赔偿要求。建设单位向造成房屋建筑工程质量缺陷的责任方追偿。
《办法》第15条规定:因保修不及时造成新的人身、财产损害,由造成拖延的责任方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中的房屋开发商没有按照上述规定及合同约定履行相关义务,理应承担相应责任。 (徐礼军 张玉鲁 胡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