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方将双方签订的合同书骗去,并拒不付清剩余货款;另一方持合同复印件将对方起诉至法院。面对这样的复印件合同,法院该如何处理?
7月24日,西工区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原告的合同书复印件有效,判令被告按合同给付原告货款。
2006年12月,河北省某建材有限公司洛阳销售处负责人与我市一公司经理王某洽谈其承建的工程楼顶及地下室管道保温材料的供应和安装。同年12月7日,双方签订合同,约定原告为工地提供保温材料,货到验收合格后,货款一周内付95%,剩余5%为质保金,保修期满后一次付清。
合同生效后,原告依约履行合同,但被告未付清应付的货款。工程竣工后,被告以结算付款为名,将合同书、建筑安装工程主要材料、配件、器具及设备进场检查验收表以及监理签署的付款申请等材料原件骗去,拒付货款。原告起诉要求被告支付货款14084.30元,支付违约金3379.20元。
法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货物买卖合同意思表示真实,应为有效合同。虽然原告只提供合同复印件,但双方对货物买卖的事实、数量、价款等均予以认可,法院予以确认;原告提供的建筑安装工程主要材料、配件、器具及设备进场检查验收表虽系复印件不能与原件核对,但能证明供货及价款的事实,所以法院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法院根据我国《合同法》作出一审判决:被告在10日内支付原告货款14084.30元,并按拖欠货款的日万分之五向原告支付违约金;如被告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张玉鲁 郭小岚)
编辑附言:这个被告“太有才了”,可惜机关算尽反害了自己:不仅投机不成蚀把米——输掉官司,而且失去了朋友和信誉。如此,他的生意怎能好起来?谁还愿意与这样的“聪明人”打交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