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校学生碰到一起不是探讨学习,而是密谋如何抢钱。近日,栾川县人民法院经过不公开审理,一审依法分别判处被告人徐某、王某、裴某有期徒刑2年、2年和1年6个月,并各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2008年7月12日晚,被告人王某、裴某、徐某和郑某(已判刑)一起喝酒后密谋到县城抢钱,并窜至栾川县君山广场寻找目标。次日凌晨2时许,4人在君山广场西边的公共厕所附近将路过此处的张某拉到厕所旁边的小树林里,将张某按倒在地后一阵拳打脚踢,并从张某的口袋里搜出4元钱和一张写有辛某电话号码的纸片。
4人因嫌抢到的钱少,恼羞成怒,再次殴打张某,并让张某给辛某打电话,把辛某骗到君山广场,郑某看管张某,其他3人把辛某骗到厕所附近的草坪上,开始对辛某进行殴打,之后抢走辛某的一部手机和一个钱包(内有2元现金),又将辛某的衣服脱掉殴打后逃跑。
公安机关接警后迅速将郑某抓获。同年9月18日,裴某在其父的陪同下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徐某、王某、裴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手段,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且为共同犯罪,检察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徐某、王某、裴某在犯罪时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且认罪态度较好,应减轻处罚。被告人裴某案发后能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减轻处罚。遂依照我国《刑法》有关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李延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