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龙区宁先生问:股东在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份时,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那么,对“同等条件”应如何理解?
河南大进律师事务所谢亮答:我国《公司法》第72条规定: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该规定是《公司法》设定的一种特殊交易权,只有在 “同等条件”下才能成立。
这里的“同等条件”大体上包含价格、支付条件、其他商业配置优化方案等三个方面的内容,这三个方面的内容有先后顺序,即只有当前一内容相符时,对后一内容的优劣才有比较的必要。
价格是“同等条件”中最优先的内容,体现的是定价权的归属,股权流转价格的确定主体应是转让方和拟受让方。主张优先购买权的股东,只有在同意此价款的条件下,才可以行使其优先购买权,其没有对价格进行反向限制的权利。
支付条件主要比较:支付期限是否更有利于转让人;货币支付和实物支付的优劣;有担保的支付优于无担保的支付等。商业配置优化方案也是“同等条件”内涵的一个重要内容,如有的在股权收购中提出了对被收购公司的优化方案,从而对该公司的未来发展有着重大意义,如果公司股东不能提供此类优化方案,就不能以“同等条件”为由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
可见,在股份转让中,股东能否行使优先购买权,需按一定的层次、顺序对是否具有“同等条件”进行比较、甄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