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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18版:说 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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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赔款无端缩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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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 年 8 月 11 日 星期    【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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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赔款无端缩水
投保人维权成功
  雷某为自己的爱车购买了交强险,待爱车发生交通事故后向保险公司索赔时,保险公司却按照应赔数额的90%赔付。

  理赔款缩水,投保人怎么办?雷某将保险公司起诉到了法院。西工区人民法院近日给了双方当事人一个明确的说法。

  2008年1月25日,雷某与我市某保险公司签订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俗称“交强险”)格式合同,期限1年,保险费990元。

  2008年7月7日,雷某驾车在嵩县行驶中,将横穿公路的程某撞伤。经嵩县公安交警大队认定,雷某负主要责任,程某负次要责任。

  经嵩县交警大队调解,事故双方达成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协议,由雷某一次性赔偿程某医疗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等损失合计56845元。雷某于当天一次性向程某支付了这笔款项。其间,保险公司对这起交通事故进行了调查、确认,但未向该起交通事故受害人程某支付赔偿款。

  此案在诉讼过程中,保险公司只向雷某支付了90%的理赔款43255.48元,剩余3925.52元未付。

  雷某诉称,自己的车辆购买了交强险,如今发生了交通事故,保险公司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全额赔付;保险公司只按90%的标准理赔,而且还是在原告起诉后才赔付的,显然是没有依法履行义务;故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给付保险理赔款47181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某保险公司辩称,我公司依照约定足额支付了原告90%的理赔款,数额为43255.48元,已履行了合同。保险赔付的原则是以补偿为主,以不获利为主要原则,我们承担90%的赔偿义务,是按照相关法律规定进行的。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与被告签订的保险合同合法有效;原告投保的机动车于合同有效期内发生交通事故,被告对这一事实表示认同,就应按照合同约定,在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理赔;被告未完全履行合同义务,是违约行为,对造成本案纠纷应负全责。

  法院依照我国《合同法》及《道路交通安全法》有关规定,判令被告某保险公司支付原告剩余的保险理赔款3925.52元。

  (张玉鲁 胡杰)

  

  编辑附言 与保险公司打过交道的人,可能都有这样的感受:投保容易理赔难。有些保险业务员推销保险时说得天花乱坠,等到投保人出了事故向保险公司索赔时,保险公司往往能找出很多理由使理赔款大大缩水。这种做法不仅损害了保险公司的信誉,也严重阻碍了保险业的发展。

  保险公司制订的格式合同,本来就带有“霸王条款”,就这还在理赔时大打折扣,投保人怎能服气!依法按合同做到应赔尽赔,才是吸引老百姓投保的不二法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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