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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激讨债侵权 债主成了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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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 年 8 月 18 日 星期    【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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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激讨债侵权 债主成了被告
通讯员 张玉鲁 李红颖
  本报讯 用过激行为讨债,到头来只能使自己雪上加霜。日前,西工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因讨要工程款引发的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给人以这样的启示。    

  今年1月13日晚,我市某房地产开发公司职工杨某(系该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之妻)正要开车回家,两名张姓男子强行上车,以李某欠他们钱为由,将车控制在停车场内,后将该车方向盘锁住。次日,杨某发现该车4个轮胎被强行放气。2月4日,该车前后挡风玻璃及车身被砸坏。其间,杨某向两名男子索要过该车,对方未予偿还。直至2月10日,杨某向法院起诉后,两名男子才找人将车锁打开并开走。该车共花去维修费用9240元。以上事实有证人证言、派出所的出警证明及汽车修理厂的证明为据。

  庭审中,被告辩称,他们没有扣原告的车,也没有砸原告的车。原告拖欠他们的工程款1.47万元,数年不付,他们只想向原告讨债。

  法院经审理认为,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两名被告以李某欠款为由,扣压李某的车辆,且拿不出李某欠款的证据,侵犯了对方的合法权益。虽然两名被告否认损坏该车,但该车的损坏是在两名被告控制该车期间发生的,故应对此损失负一定的民事赔偿责任,应赔偿原告的修车费9240元;被告控制该车期间,使原告用车不便,给原告造成一定的经济损失,二被告应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000元,以上两项共计10240元。

  法院依照我国《民法通则》及《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作出一审判决,限两名被告赔偿原告修车费及经济损失共计10240元。如果两被告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义务,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229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据承办此案的法官介绍,此判决已生效。

  

  编辑附言

  如今有种流行的说法:欠债的是爷,债主倒成了孙子。这说明讨债越来越难,不少债务人的信用度在逐步降低。即便如此,债主也不能由着性子来,用暴力、侮辱、暴露对方隐私等方式讨债,到头来只会鸡飞蛋打,弄不好还会将自己送进班房。

  打工时注意保存证据,遇到老赖欠债不还,凭借手中的证据依法讨债才是正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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