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龙区徐先生问:今年1月,潘某将其车(投保了交强险、机动车损失险等)转让给了王某,并办理了过户手续。7月,该车发生交通事故,现保险公司以事故发生时车辆过户未向保险公司申请办理批改登记手续为由拒绝赔付。保险公司是否应该赔付?
河南大进律师事务所谢亮律师答:保险公司应予赔付。《保险法》第30条规定: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订立的保险合同,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合同条款有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合同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
保险合同将赔偿条件限定为:被保险人或者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可见,尽管被保险车辆转让给他人,未到保险公司办理批改登记手续,但保险合同的主体、合同标的、保险责任均没有变更,因此,被保险人仍享有保险合同约定的有关权利。车辆在投保时,保险人未将车辆所有人纳入严格的审查范围,而在车辆转让时却要求被保险人办理批改手续,设定免责条款,这完全不符合被保险人投保时的真实意思。根据《保险法》第30条的规定,应作出对保险人即保险公司不利的解释,充分保护被保险人的利益。
另外,对“被保险车辆转让他人时,未向保险公司办理批改登记手续,保险公司是否要承担保险责任”这个问题,将于2009年10月1日实施的新《保险法》作出了更为明确的规定:标的物转让,保险利益随之转让。该规定就是对保险公司“未办理批改登记手续免责”的明确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