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曾是我市某啤酒有限公司工人的朱某,以掌握公司商业秘密为由,多次发短信欲敲诈勒索18万元。8月14日,西工区人民法院以敲诈勒索罪(未遂),判处朱某有期徒刑4年。
今年2月1日,朱某将一封敲诈勒索信托人送至我市某啤酒有限公司,后多次以短信方式与该公司进行交涉,称其掌握该公司的商业秘密,欲敲诈勒索18万元。
2009年2月17日,西工公安分局在该公司将18万元打入朱某提供的账户后,立即将该账户冻结,朱某因无法支取该款,与公司交涉时被民警抓获。
法院认为,被告人朱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威胁的方法强索钱财,数额巨大,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得逞,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未遂),可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遂依照《刑法》有关规定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