阴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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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18版:说 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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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合同不周全
引起纠纷真麻烦
车门难开车主致死
天价索赔重审和解
以商业秘密要挟
诈骗未果获徒刑
遇到汽车自燃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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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 年 8 月 25 日 星期    【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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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门难开车主致死
天价索赔重审和解
记者 孟国庆 通讯员 高晋
  汽车着火后,车门应该能打开。 (资料照片)
  “备受关注的车门打不开司机烧死一案,经涧西区人民法院近日重审,当事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被告神龙汽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神龙公司)支付死者家属慰问金15万元。至此,这起颇具争议的案件画上了句号。”

  两车相撞

  轿车起火

  车主致死

  2006年12月14日,市民窦某花了近20万元购买了一辆东风雪铁龙凯旋牌轿车。

  2008年1月9日凌晨,窦某驾驶该轿车在涧西区建设路由东向西行驶至一拖集团公司5号门口附近时,前保险杠、前脸右侧追尾撞至同方向行驶的一辆装载机尾部。瞬间,轿车燃起大火。现场人员用车用灭火器灭火未能凑效,救援人员无法打开车门,砸碎右车门玻璃后,仍无法将车门打开,后119消防车赶到,才将大火扑灭。

  此时,接到报警的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清障人员赶到现场,也发现车门均不能打开,经使用撬具仍然无效。后来,清障人员从轿车前挡风玻璃处翻入车内,发现窦某已被烧死在车内并碳化,结束了年仅29岁的生命。清障人员将窦某的尸体从车门窗口递出送往殡仪馆。

  由于装载车司机无照驾驶,且被撞车后逃逸,后被法院以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

  虽然肇事者被绳之以法,但失去亲人的窦某家属认为,造成窦某死亡的原因并不是交通事故,而是轿车自身的质量问题。就是这么一款具有“五星级安全优势”的“安全冠军”轿车,在一起普通的交通事故中,碰撞后立即起火燃烧,现场10多个抢救人员拼尽全力、想尽办法也无法打开车门,只能眼睁睁地看着受害人在燃烧的车辆中痛苦地挣扎,被活活地烧死,这让家属怎么也无法接受。

  受害人亲属多次与东风雪铁龙生产企业神龙公司联系,希望妥善处理受害人善后事宜,但与公司多次交涉无果,无奈,他们只好向涧西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依法确认轿车生产商——神龙公司的产品不符合乘用车辆司乘人员安全保护有关强制性标准,判令其赔偿窦某家属各项经济损失及精神抚慰金共计4938308元。

  是交通事故还是产品质量缺陷?

  2008年10月17日上午,涧西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此案。在庭审中,受害人驾车碰撞后汽车起火是否属正常现象;车门无法打开的原因是什么,该汽车是否合格;碰撞后发生大火、车门无法打开与司机死亡是否存在关系;原告提出的各项赔偿数额是否有依据等,成为案件争论的焦点。

  窦某亲属的代理律师认为,根据我国乘用车辆司乘人员安全保护有关强制性标准,9座以下的乘用车在碰撞后,不使用工具,每排座位至少有一个门能够打开;碰撞过程中,燃料供给系统不允许发生泄漏。从碰撞后情况看,神龙公司向受害人提供的车辆没有达到国家强制性标准,存在严重的安全质量问题,应当承担因产品质量有缺陷而引起的侵权责任。

  神龙公司的诉讼代理人口头辩称,他们的产品质量没有问题,窦某是交通事故致死,交通事故的责任人已被法院以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原告应向其提出民事赔偿;原告没有证据证明本案所涉车辆存在产品质量问题,而且也不能证明这种质量缺陷与死者的死亡有因果关系;此外,该车与装载机发生强烈碰撞,损坏严重,不能证明本案涉及的车辆存在产品质量问题。

  现在,拥有私家车的市民越来越多,大家对车辆质量的关注度也越来越高,因此,此案在互联网上引起激烈争论:一方认为,在发生交通事故时车门打不开,完全是车辆的质量有问题;另一方则认为,现场的情况无法还原,如果碰撞导致门的变形,谁也没办法打开。

  2008年10月28日,涧西区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神龙公司赔偿受害人各种经济损失27.9万元。

  法院认为:神龙公司不能对车辆违反国家规定的不正常情况的发生,提供自己可以免责的证据。所以,应认定该轿车在制造方面存在一定的质量缺陷,且该质量缺陷造成了受害人窦某被撞伤后不能得到及时施救而被烧死。对此,神龙公司应承担民事责任。

  神龙公司不服,向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后,裁定发回原审法院重审。在重审过程中,审判人员经过深入细致的调解,终于使双方达成上述调解协议。

  以案释法

  质量举证由谁承担?

  本案虽然最终以调解结案,但案件中折射出的问题仍不容回避,即在类似情况下,汽车质量合格与否的举证责任应由谁承担?

  因为目前我国检测汽车的鉴定机构较少,而且都集中在武汉、上海等知名汽车厂商集中的生产基地周边。加之鉴定费用高昂,消费者要维权,需要付出巨大的成本。相对于消费者而言,汽车制造厂无论从技术还是资金方面都处于强势地位。

  本案主审法官说,从举证能力的角度来说,作为消费者的原告,在交通事故发生后,及时由交警作出事故责任认定,并委托检测站对汽车质量进行了检测,已经承担了相关举证责任。而被告汽车制造厂未提供足以推翻原告的证据情况,仅以原告没有提供具有相关鉴定资质的机构出具的鉴定结论为由,认为汽车没有质量问题,这对处于弱势的消费者而言,实在有失公平。

  民法的举证基本原则是谁主张,谁举证,但也存在例外情况。《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规定,在法律没有具体规定,依本规定及其他司法解释无法确定举证责任时,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综合当事人举证能力等因素确定举证责任的承担。所以,本案在一审时,法院认定汽车质量合格与否的举证责任应由汽车公司承担,如果汽车公司不能提供证明汽车质量合格的证据,则应承担举证不利的后果。相反,如果原告提供的证据可以证明被告生产的汽车存在质量问题,法院应当采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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