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社杭州8月28日电 广受关注的杭州“8·4”交通肇事案,28日在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并当庭宣判:被告人魏志刚以交通肇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3个月。
庭审查明,8月4日21时26分,被告人魏志刚驾驶牌照为浙A892E9的保时捷凯宴牌小型越野车,由南至北行至莫干山路111号浙江广播电视集团门口人行横道南侧约10米处时,由于超速行驶,未注意观察行人动态,车头保险杠左侧撞上由西向东横穿马路的马芳芳,致其因颅脑损伤而死亡。
经鉴定,魏志刚血液中乙醇含量为0.36毫克/毫升,属酒后驾车,对事故负主要责任。
案发后魏志刚亲属与被害人亲属已就民事赔偿达成协议,魏志刚亲属已赔偿并自愿补偿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共计63.8万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魏志刚的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鉴于被告人在事故中负主要责任,且其亲属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主动恳请法院对其从宽处理,故判处有期徒刑2年3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