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房屋开发商的要求,消费者将购房款全部交齐后,开发商却没有按照合同如期交房;延期交房后,房屋质量又有瑕疵。消费者将开发商诉至法院,法院会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吗?
2007年,市民孙先生与某房屋开发商达成了购房协议,随后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孙先生向对方全额付清了购房款125868元、煤暖初装费5936元,并补交面积差价款25元。
根据合同约定,房屋开发商应于2007年6月30日前交付经“综合验收合格”的房屋,但至2008年10月25日,被告才将该房屋交付给原告。
另外,开发商交付的房屋,房间窗台距地面实测净高不足0.60米,根据国家相关标准,住宅窗台距楼面、地面的净高度低于0.90米时,建设单位须为最终用户加装安全防护设施。
为此,孙先生起诉至西工区人民法院,要求房屋开发商向其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5670元,并按国家强制性标准为房屋窗台无偿加装安全护栏。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真实有效。原告履行了合同约定的义务,被告未按合同约定的期限交付房屋,应承担违约责任,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加装安全保护设施的请求合理合法,应予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