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男子带着别人的孩子外出玩耍时,竟将孩子丢失。孩子家长将该男子告上法院,8月26日,西工区人民法院判令粗心男子赔偿孩子家长物质损失4462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3万元。
张先生与牛某曾是工友。2008年4月20日下午,牛某带着张先生的5岁女儿到周王城广场玩耍。因牛某疏忽大意,小女孩走失。
事发后,张先生夫妇为寻找孩子,先后在报纸、电视、网络上发布了寻人启事,并委托电子广告公司制作了寻人启事,还雇请了10人“寻亲团”寻找女孩,先后花去各种费用45600余元。
身心疲惫的张先生夫妇寻女无果后,将牛某诉至法院,要求对方赔偿各项经济损失共计74620元,并承担案件诉讼费用。
法院依照《民法通则》第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民事诉讼法》第130条的规定,判令牛某赔偿原告物质损失4462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3万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
宣判后,双方均未提出上诉。
编辑附言
看了这个案例,也许有人会感慨:好人做不得,好心没好报啊!其实,此事说明了另一个道理:在法治社会,人们的行为总要受到法律的约束,即使做好事,也要有法律意识和责任意识。不管您的动机多么单纯,行为多么高尚,只要给他人造成了损失,就应该给予相应的赔偿。当好人、做好事,当然应该提倡和褒奖,但什么时候都不要忘了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