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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伟铭案” 具有判例效应
醉驾犯罪案件将统一审理裁判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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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起醉驾案
孙伟铭被改判无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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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 年 9 月 9 日 星期    【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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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
醉驾犯罪案件将统一审理裁判标准
据 中国广播网
  昨日,孙伟铭在法庭上。(新华社发)
  昨日,最高人民法院对醉酒驾车犯罪的有关问题召开新闻发布会,今后这类案件的定罪和量刑问题将进一步统一审理的裁判标准。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黄尔梅指出,醉酒驾车放任危害后果的发生,造成重大伤亡,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按照刑法第115条第1款的规定,应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对于犯罪分子是否适用死刑,这个取决于犯罪分子的罪行是否极其严重,而不是是否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对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即使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也是可以适用死刑的。但是,在有些情况下,罪行不是极其严重的,如果他犯罪后真诚悔罪,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是可以考虑不被适用死刑。

  最高人民法院回应孙伟铭被改判无期徒刑时称,此案量刑适当。

  黄尔梅表示,孙伟铭是在严重醉酒状态下驾车肇事,连续冲撞,造成重大伤亡,其主观上对他人伤亡的危害结果明显持放任态度,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故意,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黄尔梅介绍,对孙伟铭依法没有适用死刑,法院在决定刑罚时主要考虑到,其系间接故意犯罪,与直接故意犯罪相比,主观恶性不是很深,人身危险性不是很大;犯罪时被告人驾驶车辆的控制能力有所减弱;归案后认罪、悔罪态度较好,积极赔偿被害方的经济损失,一定程度上获得被害方的谅解,依法可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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