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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伟铭案” 具有判例效应
醉驾犯罪案件将统一审理裁判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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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起醉驾案
孙伟铭被改判无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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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 年 9 月 9 日 星期    【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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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说法
“孙伟铭案” 具有判例效应
据 新民网
  知名法学专家张起淮律师认为,孙伟铭醉驾案被改判具有判例效应。法院对孙伟铭的定罪没有变,但从轻判羞表明法院对于这一案件的具体量刑更加慎重,较为准确。

  上海翟建律师事务所的刑辩律师张培鸿和上海金融学院政法学院院长薄海豹律师均认为,孙伟铭案二审的判决较为合理。两位律师都表示,孙伟铭的行为属于间接故意犯罪而非直接故意犯罪,一审判决其死刑的确稍显过重。

  张培鸿认为,究竟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还是“交通肇事罪”,本身就存在一定的争议,如果是后者,按照孙伟铭的情节只能判7年,但如果以前者定罪,最高可判死刑。他表示,即使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死刑也过重了,孙伟铭的情节不是直接故意而是间接故意,两者在主观恶意程度上是不一样的。

  薄海豹指出,我国刑法的目的是教育和惩罚,如果得到的惩罚达到了教育社会、教育本人的目的后,可以考虑不采取极端的措施。

  对于民事赔偿是否能帮助其减轻刑罚,两位律师的看法基本一致。薄律师认为,孙伟铭及其家属事后的理赔行为对于其减轻罪行有一定的体现,虽说金钱不能代表一切,但的确能起到减轻家属痛苦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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