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栾川县的党某在闲逛时,发现一商店卖的裤子不错,但自己没钱买,遂产生了盗窃裤子的歹念。党某作案时被店主发现,竟将店主手指咬掉。近日,栾川县人民法院一审以抢劫罪依法判处被告人党某有期徒刑6年,并处罚金1000元。
今年45岁的党某,1990年因盗窃被罚款200元,1993年因盗窃被劳动教养2年,1998年4月3日因盗窃被判处有期徒刑12年并处罚金3万元,2006年10月13日刑满释放。
今年1月21日下午,党某到栾川县陶湾镇街东休闲区闲逛时,发现受害人王某临时搭建的塑料棚内卖的裤子不错,但没钱买。当晚,党某在家中难以入睡,产生盗窃裤子的歹念。随后,党某携带手电筒、小刀等作案工具窜到王某的服装店,用小刀将塑料棚外的两根绳割断,钻入棚内,趁看摊的王某、李某熟睡之机,欲实施盗窃。王某、李某惊醒,合力去抓党某,党某将王某的右手中指咬掉半个指节,王某、李某奋力用塑料棚布将党某裹住制服后报警。经法医鉴定,王某右手损伤构成轻伤。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党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被发现后,使用暴力抗拒抓捕,且造成受害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栾川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罪名成立,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党某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党某系累犯,应从重处罚,故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