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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18版:说 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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兄弟反目上法庭
法官调解息纷争
老汉超量服药死亡
医院处置不当担责
盗窃裤子咬伤人
构成抢劫获重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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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 年 9 月 15 日 星期    【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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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
老汉超量服药死亡
医院处置不当担责
席粉红
  不少地方设立了医患纠纷调处中心。 (资料图片)
  当前,医患纠纷数量呈不断上升趋势,患者要求医院因医疗过错、过失或医疗事故而承担赔偿责任的案件时有发生,法院审理这类案件难度越来越大。吉利区人民法院日前审结的一起医疗过错赔偿纠纷案,从立案到二审判决历时3年之久,就说明了这一点。

  超量服药,生命垂危

  汪石(化名)是某石化企业的一名退休职工,患有冠心病、抑郁性精神病等疾病,每天都要服药。

  儿女已经分门另过,他的日常起居由老伴照顾。2005年5月29日6时许,汪石和老伴一起在外面吃过晚饭,老伴让其先回家,自己晚回去一会儿,谁知就这一会儿竟发生了意外。

  老伴回到家,发现汪石神色不对,说话吐字不清,呼吸急促,说自己吃了300片氯氮平(一种治疗精神病的药物)。老伴意识到要出大事,赶紧给儿子、女儿打电话,又喊来邻居,从街上叫来一辆三轮车,将汪石送往所在单位医院抢救。

  在医院抢救过程中,汪石因食物残渣误入气管造成呼吸、心跳停止,之后呈植物人状态。经过3个月的治疗,医院还是未能挽回汪石的生命。

  8月30日,汪石不治身亡。

  患者死亡,家属索赔

  子女们处理完父亲的后事,仍然处于悲痛之中。他们对医院在抢救过程中的种种做法深感不满,如汪石刚被送进医院时,医生说马上洗胃,可是只见医生、护士走来走去,就是不见有人来处理,汪石的家属问原因,医护人员说找不到胃管,最终只好靠给病人喂水来催吐;汪石在呕吐过程中食物残渣误入气管,以至于呼吸、心跳停止,后进入植物人状态;治疗期间,主治大夫几次找患者家属改动病历,等等。

  汪石的家属经过咨询、查阅有关医学资料,确信医院在抢救过程中措施不力,救治不当,汪石的死亡完全是医院的过错行为造成的。

  2005年10月24日,汪石的家属将医院诉至吉利区人民法院,要求医院赔偿医疗费、误工费、专家会诊费等损失1万元。司法鉴定结果出来后,他们又于2006年12月28日变更诉讼请求,要求医院赔偿各种损失共计302998.9元。

  专家鉴定,医院有责

  汪石的家属在起诉的同时,要求对医院在救治汪石的过程中是否存在医疗过错进行司法鉴定。由于该案需要通过鉴定来查明事实,法院推迟了开庭时间。依照法定程序,法官组织双方进行了证据交换,然后由双方当事人协商鉴定机构,并向鉴定机构出具书面意见。

  2006年11月13日,中国科协司法鉴定中心在中国科技会堂召开听证会。医患双方分别陈述了自己的意见并接受了鉴定专家的询问。

  鉴定专家认为,医院在对被鉴定人的抢救过程中,采用坐位饮水催吐洗胃法,而未采用侧卧位经胃管洗胃,抢救措施不当;医院急诊室抢救不力,而且未履行告知义务;医院未作药物毒性的鉴定分析……

  专家鉴定结论为:医院在对被鉴定人的抢救治疗过程中存在过错和过失;医院的医疗文件存在缺陷;医院的医疗行为的过错和过失与被鉴定人的死亡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法院合理分配责任

  鉴定结果出来后,法院于2007年1月18日开庭审理。被告对鉴定结果不服,认为该鉴定结果认定被告在对患者的治疗过程中存在过错的说法不成立。被告的医疗文书记录确实存在不规范的现象,但不能与对患者的治疗行为挂钩,鉴定机构认为这是造成患者死亡的原因,被告不能认可。被告即使在医疗文书、抢救护理上存在瑕疵,鉴定机构也应客观分析患者毕竟是60多岁的老人,且自身患有冠心病、抑郁性精神病等疾病,还过量服用了氯氮平等情况。鉴定书中对此只字未提,明显偏袒原告方,被告对此不能接受。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的过错和过失与患者的死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被告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患者本身患有多种疾病,且超剂量服用了氯氮平;若大剂量服用该药,会造成药物中毒,并有很高的死亡率。患者自身因素是造成其窒息并进入植物人状态的主要因素,因此,应当减轻被告的赔偿责任。

  法院依法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护理费、死亡赔偿金等各项损失的30%即66335.37元,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后,原告汪石家属不服,提出上诉。日前,二审法院驳回了汪石家属的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解说三大疑点

  审理此案的法官说,这是一起较为典型的医疗损害赔偿纠纷,其中涉及几个突出的法律问题:

  第一,医疗事故与医疗过错、过失的区别及处理原则

  如果当事人以医疗机构在治疗过程中构成医疗事故请求赔偿,法院委托鉴定机构鉴定的目的是医院对病人的处置是否构成医疗事故。如果构成医疗事故,则根据医疗事故的等级确定赔偿责任的大小;如果不构成医疗事故,法院将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而不再考虑医院是否存在过错和过失,且当事人只能选择一种诉讼请求。

  如果当事人以医院存在医疗过错或过失为由起诉,司法鉴定的目的是医院是否存在过错或过失,医疗过错或过失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有无因果关系。之后法院根据整个案件事实作出裁判。

  第二,医患纠纷发生后,应当由哪方申请司法鉴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条规定:“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医疗关系及不存在过错承担举证责任。”这是我国第一次以司法解释的形式把医疗领域的侵权行为纳入过错推定责任范畴:只要患者提出侵权事实和理由,医疗单位就必须承担举证责任,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和侵权,否则应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由此不难看出,申请司法鉴定应当由医疗机构提出。

  本案中,原告在起诉时即主动提出鉴定申请,符合当事人自治原则,法院应当尊重原告的意思表示。如果原告没有提出鉴定申请,被告也不主动提出,法院就应当要求被告在一定的期限内提出鉴定申请、预交鉴定费和提交相关材料,逾期将对案件事实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第三,本案中的责任划分问题

  既然司法鉴定结论认为,医院的过失与患者死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那么法院为何不判决院方承担全部责任呢?

  医疗技术鉴定只是法院认定事实的证据材料之一而非全部,归根结底还是要由法官根据案件的全部证据材料来裁量。虽然本案的司法鉴定认定医院在对汪石的抢救过程中存在过错和过失,但其本身患有多种疾病,又超剂量服用了药物,其自身因素是导致死亡的主要原因。法院在综合考虑各种因素的前提下,运用自由裁量权划分了责任比例,作出上述判决是适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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