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延武 贾毅鹏
涉嫌盗窃在取保候审后外逃,因无钱花,向前妻索钱,恐遭拒绝,便用矿泉水瓶装上汽油,夜晚入室恐吓抢劫。近日,栾川县人民法院以盗窃罪和抢劫罪,数罪并罚判处薛凤梨有期徒刑12年,并处罚金1万元。
2007年6月14日上午,薛凤梨伙同王全来(已判刑)、张超红(在逃)密谋盗窃栾川县赤土店镇路边一机电门市部的电机和漆包线。当日中午,王、张二人用钢丝剪把该门市部的门锁剪断,盗走铜质漆线包8盘、电动机1台,二人又电话告知薛凤梨让其脱身。后迫于压力,薛凤梨在其父的带领下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王全来、张超红将所盗物品通过间接方式退还给失主。所盗物品经物价部门鉴定,总价值达10065元。
薛凤梨外逃期间因无钱花,便于2009年5月15日晚向前妻王某索钱,又担心遭拒绝,遂买来汽油装入矿泉水瓶中,带上打火机,窜到王某家门前,将门骗开进入室内,在索要现金无果的情况下,拽断王家电话线,向地上洒少量汽油,用打火机点燃汽油,以此恐吓王某。之后,薛从王某床头柜内搜出300元现金及王某的身份证和存折等物,并迫使王某说出存折密码,然后逃离现场。
次日,因存折密码错误,薛未能取出现金,将存折撕碎扔掉。同年5月17日,薛某称自己在某宾馆,让王某去取身份证。王某报警后,民警将薛凤梨抓获。
法院经审理认为:薛凤梨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在取保候审期间外逃,又以暴力手段入户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和抢劫罪。检察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薛凤梨犯数罪,应实行数罪并罚。鉴于其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遂依照《刑法》有关规定,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文中人名系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