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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 洛龙区人民法院近日判决一起离婚案件,认定买断工龄款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李某与丈夫张某于1992年5月登记结婚,近两年常因生活琐事争吵,夫妻关系日益恶化。今年2月,李某将张某告到法院,要求离婚。
此案在审理过程中,张某虽同意离婚,但提出李某去年买断工龄后,单位为其支付了8万余元的买断工龄款,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法院经审理认为,我国《婚姻法》在一方特有财产的规定中,虽未明确规定将买断工龄款列入,但该法第十八条体现了将一些具有严格人身属性的财产不作为夫妻共同财产的现代立法思想。李某领取的买断工龄款是企业改制中给其计发的安置补偿费,也是为其今后再就业提供的资助和保障,带有较强的人身依附性,故其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买断工龄款应属个人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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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