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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玉鲁
骑自行车的行人与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后受伤致残,机动车车主、驾车人和承保的保险公司均不愿承担责任,交警队又无法查清该事故的原因。在此情况下,法院该如何处理?
近日,西工区人民法院对这起特殊的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作出判决,机动车车主、驾车人、保险公司三被告分别承担相应责任。
案情:无法查清
今年1月22日22时55分,杨晓驾驶小型越野车沿景华路由西向东行驶,遇陈东骑自行车沿牡丹路由南向北走,两车相撞,越野车的左前部与自行车后轮相撞,造成自行车受损,陈东受伤。
事故发生后,市交警三大队民警对现场进行了勘查、取证,并对事故双方当事人进行了询问。2月9日,市交警三大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称该交通事故成因无法查清。
经诊断,陈东蛛网膜下脑出血,骶骨骨折,被送往医院住院治疗。经鉴定,其伤残等级为10级,后期治疗费用约需2500元。
该事故给陈东的身心造成伤害,杨晓在垫付6000元医疗费后与陈东协商未果,陈东将杨晓及车主孙某和被告某保险公司(车辆交强险投保公司)起诉至法院,要求三被告连带赔偿医疗费等共计81548.5元。
法庭上,被告杨晓答辩称自己没有过错,不应承担责任。
被告某保险公司答辩称,因为本案是交通事故引发的侵权纠纷,保险公司不是侵权行为人,因此不是本案适格被告;原告没有权利直接向保险公司索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交通事故发生后,应当由被保险人向保险公司直接索赔;如果让其承担责任,也仅限在交强险国家规定的医保范围内承担责任;保险公司不应承担因交通事故产生的案件诉讼费用。
近日,法院依照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民法通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民事诉讼法》等规定作出一审判决,判令被告杨晓支付原告医疗费16741.5元;被告车主孙某承担连带责任。被告某保险公司支付原告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共计59297元。
双方均未提起上诉,该判决已生效。
释法:无过错责任原则
对于警方无法查清真相、没有作出责任认定的道路交通事故纠纷,法院如何确定各方责任?
本案承办法官王春生说,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属于交通意外事故。
本案中,原、被告双方均不能举出对方违反交通法规的证据,交警队也无法查清交通事故的成因。在我国现行的《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如机动车一方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在机动车与非机动车及行人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的责任划分,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
按照法律规定,除非机动车方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且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才能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
本案中双方责任无法认定,机动车一方无证据证明可以减轻自己的责任,故被告杨晓承担本案全部赔偿责任,被告孙某作为车主,对此承担连带责任。根据法律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因此,被告保险公司也要按照法律规定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
那么,三被告的赔偿数额如何计算呢?王春生介绍说,法院认定原告因该交通事故产生的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伤残赔偿金、营养费、伙食补助费等共计68538.5元,精神抚慰金5000元,后期治疗费2500元。上述各项合计76038.5元,应由被告某保险公司在交强险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0000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0000元内,承担伤残赔偿金等费用49297元,医疗费10000元。剩余医疗费16741.5元由被告杨晓承担,车主孙某负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