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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将发放家庭服务消费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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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 年 1 月 1 日 星期    【打印】  
我市将发放家庭服务消费券
发放对象为老红军等特殊群体,标准为每人每年150元
  □记者 胡越 李江涛  

  本报讯 今后,我市将对符合条件、户口在市区的老红军、老八路、伤残程度在6级以上的革命伤残军人等发放标准为每人每年150元的家庭服务消费券。

  与此同时,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的专家学者、获得省政府以上表彰的劳动模范(含省政府)荣誉称号或获得省级以上优秀教师(含省级)称号的人员也是被发放家庭服务消费券的对象。

  据悉,家庭服务消费券实行政府购买制度,由符合条件的家庭服务企业向市家庭服务业协会提出申请,并须与市家庭服务业协会签订服务承诺,经市劳动保障、市财政部门按有关规定予以确定。

  向部分特殊群体发放家庭服务消费券是我市为推动家庭服务业健康发展,扩大社会就业的一项举措。在昨日召开的市政府常务会议上,《洛阳市家庭服务业专项扶持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获得通过。

  据介绍,《暂行办法》所指的家庭服务经营者是指依法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民政部门登记注册,以家庭服务为经营范围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或民办非企业单位。对按规定与家庭服务人员签订劳动合同、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用、本企业(单位)或个体经济组织从业人员职业技能持证上岗率已达到50%以上,且加入家庭服务业协会并获得好评的方可纳入扶持范围。

  除发放家庭服务消费券以外,《暂行办法》还从以下几个方面提出了促进我市家庭服务业发展的具体举措:

  对符合扶持条件的家庭服务业企业为其从事高风险岗位员工投保商业意外伤害保险的,按其投保人数给予补贴。商业意外伤害保险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年50元。

  对符合扶持条件的家庭服务业企业进入社区从事托老、托幼、托病等公益性服务项目,给予其在社区内设立的服务网点房屋租赁费每平方米每年120元补贴,每一服务网点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每年3000元。

  设立“优秀家庭服务企业”奖励制度,对获得年度“优秀家庭服务企业”称号的,奖励1万元至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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