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锦涛总书记12日在中央纪委全会上指出,应着力在领导干部特别是中高级干部中,树立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制度面前没有特权、制度约束没有例外的意识,教育引导领导干部带头学习制度、严格执行制度、自觉维护制度。
毋庸讳言,在社会主义法制建设方面,中国尚有很漫长的路要走。在许多部门、许多地方,法律意识尚较淡漠;在社会和群众心目中,虽然初步树立起“向法律要公正”、“向制度讨说法”的现代公民意识,但传统的“人治思想”、“人情意识”和“清官情结”依然顽固地影响着人们的思维,许多人宁可相信关系、相信“青天”和奇迹,也不愿相信法律的公平、制度的公正。
应该承认,有关方面为推动社会、大众的法律意识、制度观念,力气没少花,效果不能说没有,但离预期仍有相当差距。究其原因,便是这些法律、制度在执行中,对干部、尤其高级干部似存在一定程度的“豁免”现象。
长期以来,一些地方的干部,尤其高级干部特权意识浓厚,法律观念淡薄,惯于弄权却不惯受制度约束、舆论监督,将自己凌驾于法律、制度,予取予求,恣意妄为。一些领导干部平常也大谈法律、制度,却是对人不对己,对下不对上。这些领导干部也会喊出“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口号,但在他们的潜意识里,这只不过是“法律面前老百姓人人平等”,自己却凌驾于老百姓和法律——其实就是“老百姓的人人平等”也得看自己的眼色。在他们看来,法律有豁免,制度有特权,约束有例外,而自己就是那个享受豁免、特权、例外的“法外超人”。
在这种意识驱使下,什么雷人语言都出现了,当一个社会、一个国家,立法者、执法者尚且缺乏正确的法律观念、制度意识,尚且将人治当作法宝,又怎能让社会、公众相信法律的公正、制度的威严?法治社会又如何能真正建成?依法治国又从何说起?
正如胡锦涛总书记所指出的,树立法律权威,须自“上面”抓起,一方面,只有领导干部特别是中高级干部具备法律意识、制度观念,并以身作则,率先垂范,才能自上而下地树立重法律、重制度的风气;另一方面,只有对领导干部特别是高中级干部中违反法律、违反制度的做法依法惩处,才能让社会、舆论和公众认识到法律的严肃性、公正性,才能让全社会各阶层真正相信,“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王子犯法与庶民同罪”,是实实在在的法律原则,而不仅仅是一句泛泛空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