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了错误不是积极改正,而是一错再错,日前,经河南省鲁山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公诉,34岁的鲁山男子吴全春犯盗窃罪、抢劫罪和破坏电力设备罪,数罪并罚,被法院合并判处有期徒刑20年,剥夺政治权利2年,并处罚金23000元。此外若加上以前判处的刑罚,该犯若分开执行,从始至终共被判处有期徒刑52年。
据了解,吴某是鲁山县赵村乡李子峪村农民。1997年1月20日,因犯盗窃罪被鲁山县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年,2001年6月24日减刑释放。2008年1月22日,吴某又因犯抢劫罪、破坏电力设备罪,被鲁山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后在服刑中被挖出漏罪,吴某于2008年11月13日被鲁山法院判处有期徒刑20年,剥夺政治权利2年,并处罚金13000元。今年1月15日,吴某又因被挖出漏罪,被鲁山法院以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7年,并处罚金10000元;犯破坏电力设备罪,判处有期徒刑9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