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绘图 李玉明 |
|
□记者 张喜逢
过去,一到供暖时节,家中暖气温度不热,一些居民往往采取拒交暖气费发泄不满,而后被有关单位告上法庭成了被告。眼下,我市出现了首例居民因家中暖气不热将物业公司和供热单位告上法庭的民事诉讼。
供暖费交了,可家中暖气不热
2002年9月2日,原告许先生购买了洛浦御博城两套商品房,并于此后依合同缴纳了所购两套商品房的暖气初装费10194元和7187.4元。2009年11月10日,许先生又向洛浦御博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交纳了2009年11月15日至2010年3月15日期间的暖气费,共计6468元。
然而,自我市去年开始集中供暖起,许先生发现两套商品房内的暖气片长期温度较低,室内中午温度在8℃以下。
多方反映,问题未得解决
随后,许先生向有关单位咨询得知,2009年,供热企业承诺的供热标准为最低16℃,正常温度为18℃±2℃。他还得知,如果市民遇到室内温度较低或温度不达标现象,首先应向物业管理部门反映,由物业部门查明原因,属于住户产权范围内供热设施原因造成的,由用热单位负责维修和调节;属于供热单位管理范围内的,由用热单位向用户管理员反映,由供热单位解决。
2009年11月20日起,许先生开始向有关单位反映室内暖气温度不达标的情况,物业先后派人多次维修,可仍未起到明显的效果,也未查清是何原因导致许先生家中暖气片不热。2009年12月20日,许先生又与西工区热网所联系,对方答应将协调解决此事,并派人前往许先生家中进行查看。然而至今,问题却迟迟得不到解决。
递交诉状,法院立案受理
2月1日,许先生向西工区人民法院递交了民事诉状,将洛阳市热力有限公司、河南洛浦豫博置业有限公司、洛阳市洛浦御博城置业有限公司列为被告告上法庭,西工区人民法院立案受理了许先生的诉讼请求,并择日开庭审理。
在诉状中,许先生请求判令被告查清造成他所购两套商品房的暖气不热、循环不畅的原因,并限期完成改造治理,达到供暖标准,并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另外,许先生认为采暖期已过2个多月,依据有关法律规定,还要求判令被告退还已交的2009年11月15日至2010年3月15日的暖气费6468元,赔偿精神损失费10000元。
从诉状中,我们学点法律知识
我市一家律师事务所律师对许先生的诉讼,进行了法律方面的分析:
1.要恰当选择被告方
我们首先要清楚,物业虽收取了暖气费,但供暖的并非物业公司,物业实际上是受热力公司委托代收的暖气费。如果暖气不热,属于供热违约行为。其法律后果应由热力公司承担。
如果是物业公司管理的供暖设备造成的暖气不热,可以把物业公司作为共同被告。
另外,如果所购房屋存在保温不符合规定的质量问题,这种情况下,房主也可把房产开发公司一并告上法庭,并委托有关机构进行司法鉴定,来查清造成温度不达标的原因。
如果房主已被热力公司告上法庭,且温度不达标系房屋存在质量问题所造成,房主可请求人民法院追加房产公司为共同被告。法院如果查明是房屋质量造成温度不达标的情况,可判决房产公司承担责任。
总体而言,如果房屋温度不达标可能是房屋本身存在质量问题和热力公司供热不足两种原因造成,这种情况下,热力公司和房产公司应各自承担相应责任。
2.要及时掌握温度证据
要想证实暖气温度不达标,给自己生活居住造成影响,原告要及时掌握温度证据,可请人民法院委托有关机构对室温进行鉴定调查,从而作为最终判决的一个依据。
3.温度低造成经营损失如何解决?
经营户最好能与房地产开发公司等相关单位事先约定,签订一个协议,协议要约定出一个损失计算方式。
例如:在进入冬季供暖阶段,假如经营地的室内温度持续一周(期限由双方约定)出现温度低于指定温度(双方共同约定具体温度)的情况下,房产公司(相关约定单位)需承担X元的赔偿金。
如果协议签完后,经营户的另一协议方违反协议要求,经营户可以按“违约”来起诉追偿有关损失。
4.暖气不热,莫走极端
暖气片不热,居民应该找热力公司或物业部门维修解决,向有关部门投诉,而不是通过拒交供热费这种过激的方式。反之,居民没有享受到应得的服务,可以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的正当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