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此前自行发放的津贴补贴较高,实施绩效工资后,教师可能总体增资较少甚至不增加 ■校长不参与学校内部奖励性绩效工资分配 ■不得把升学率作为考核教师绩效的指标
自2009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义务教育学校教师绩效工资涉及全国1000多万名教师。去年一年,绝大部分市县已出台本地的具体办法。近日,教育部有关部门负责人接受专访,详细解释了这项政策。
实行绩效工资
不是简单涨工资
中国青年报记者(以下简称记):有人说,实行绩效工资就是涨工资?
教育部有关部门负责人(以下简称教):绩效工资不是简单涨工资。绩效工资要按照工作人员的实绩和贡献适当拉开差距分配,重点向一线教师、骨干教师和作出突出贡献的其他工作人员倾斜,充分调动广大教师的积极性、创造性。
记:义务教育法规定,义务教育学校教师平均工资水平不低于当地公务员平均工资水平。这是不是说教师的工资要与公务员持平?
教:这是对同一县域内义务教育学校全体教师平均工资水平与全体公务员平均工资水平的比较。在教师平均工资水平不低于当地公务员平均工资水平的前提下,由于职务等级、岗位责任、工作表现不同,按照绩效工资分配办法,有的教师绩效工资相对高一些,有的教师绩效工资会相对低一些;不应简单地把某一职务等级教师工资水平与某一职务层次公务员工资水平进行比较,不应简单理解为每名教师的工资都不低于公务员。
记:有来自基层的教师反映,实施绩效工资后有的地方教师工资增长较少,甚至没有增长。这是为什么呢?
教:实施绩效工资时的增资水平取决于义务教育学校教师与当地公务员平均工资水平的现有差距,如果当地在实施绩效工资前义务教育学校教师与当地公务员平均工资水平相差不大,或者过去自行发放的津贴补贴水平比较高,就有可能出现实施绩效工资后教师总体增资较少甚至不增加的情况,这是正常的。
校长不参与学校内部
奖励性绩效工资分配
记:如何保证绩效考核和奖励性绩效工资分配的公开、公平、公正?
教:第一,绩效考核和奖励性绩效工资分配办法一定要充分听取教职工的意见。第二,确保绩效考核和奖励性绩效工资分配按既定的程序和办法进行。方案一旦定下来实施,要认真进行政策解释,严格按方案执行。经过实践探索,确实需要调整的,要按照规范的程序修改。第三,绩效考核办法和奖励性绩效工资分配办法必须在本校公开,接受教职工的监督,绝不能暗箱操作。第四,上级教育部门要加强对学校的监督和指导,严格执行人事纪律和财务纪律。
记:如何避免校长在做方案时过多地为自己考虑,而忽视教师的利益呢?
教:按照国家政策规定,义务教育学校校长的绩效工资由主管部门根据对校长的考核结果统筹考虑确定。校长不再参与学校内部奖励性绩效工资分配。
记:对教师考核不易量化,怎么办?
教:在具体操作中,教师工作的有些任务难以量化,有些效果不能够马上显现,关键是找到一些合适的载体,例如教师成长档案、优秀教师评比、教师自我发展规划等,坚持定量考核与定性评价相结合、形成性评价和阶段性评价相结合,通过简便易行的方式把教师工作数量和质量体现出来。实施绩效考核时,应按照全面实施素质教育的目标要求,合理考虑教学效果和学生的学习成绩,不得把升学率作为考核指标。
绩效工资并非
“用我的钱奖我”
记:有的老师反映,说奖励性绩效工资,就是从教师的个人工资中扣除,是“用我的钱来奖励我”?
教:按照国家规定的绩效工资分配程序,应当先确定区(县)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总量,然后将总量的70%作为基础性部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事、财政、教育部门确定项目和标准,其余30%按要求拨付给学校,由学校按照规范的程序和办法再次分配。奖励性绩效工资是从绩效工资总量中预先划分出来用于学校搞活分配的部分,并不是从教师个人工资中扣除的。
非义务教育学校
今年起计绩效工资
记:非义务教育阶段的老师从什么时候起计算绩效工资呢?
教:党中央、国务院决定首先从2009年1月1日起在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按照国务院部署,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分三步走”,包括非义务教育学校在内的其他事业单位也将从2010年起实施绩效工资。
(据《中国青年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