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
“3·15消费者权益日”将至,为满足广大购房者的法律需求,更好地为房地产开发企业及消费者服务,洛阳日报报业集团地产事业部与其常年法律顾问单位河南大进律师事务所共同创办的“楼市热线”栏目今日与您见面了。该栏目以解答土地、建筑、房产、物业、物权、贷款担保等方面的问题为主,努力为消费者和房地产企业架起法律沟通的桥梁。
西工区鲁先生问:我在某商场租赁商铺400平方米,合同期限5年,还有3年到期,现在业主以租赁合同未办理备案手续为由,让我腾房。请问:租赁合同是否有效?我的装修损失该怎么办?
河南大进律师事务所左鑫律师:房屋租赁在城市经济生活中广泛存在。引起无效的原因主要有:未取得工程规划许可证;未按照规划建设的房屋;超过临时建筑使用期。未办理租赁备案不影响租赁合同效力。
本案中出租人让你腾房的理由显然是不能成立的。如果因出租人的原因导致合同无法履行而解除,你可以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对于装修损失这一块,出租人应赔偿你所剩余3年期限的装修剩余价值即装修残值损失。
洛龙区卢先生问:我买的是预售房,当时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可入住后房子还不是自己的。请问:开发商的后合同义务或责任有哪些?
河南大进律师事务所邵志强律师:根据相关规定,在合同签订后开发商的主要义务和责任是:尽早交付商品房;遵循诚信原则及履行相应的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保证商品房在物质形态和权利状态上是合乎约定的、完整的、无瑕疵的;协助办理权属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