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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06版:洛阳楼市“3·15”特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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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商不兑现承诺成投诉热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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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 年 3 月 11 日 星期    【打印】  
楼市热线 你问我答
  门面房只有房产证,我能买卖吗?

  老城区居民刘女士问:2000年以前我在西关万安街、马路街与黄梅路交叉口处买了一间门面房,当时有关政策是只办房产证就可以了。但2003年又出台新规,门面房光有房产证不行,还要办土地证,否则不能买卖,拆迁也不给赔偿。

  时过境迁,房产商人走楼空,找谁办?怎么办?我认为这个政策不合适,应该有个界线,新政策出台前买的房,拿房产证就可办土地证,或者以前的还按老办法办。请给予答复。

  河南大进律师事务所左鑫律师答: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二条“房地产转让、抵押时,房屋的所有权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同时转让、抵押”《房屋登记办法》第八条“办理房屋登记,应当遵循房屋所有权和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权利主体一致的原则”之规定,“地随房走,房随地走”的权利合一原则是我国房地产权属的一贯原则。在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完成以前,转让人为名义权利人,而你们受让人为实质权利人,随意限制你们买卖和拆迁不给赔偿的做法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开发商手续不全,我能获1+1赔偿吗?

  西工区居民韩先生等人问:瀍河回族区某商品房建成后因手续不全问题迟迟不能交房,我们购房者多次上访,至今毫无音讯,几百名购房者欲哭无泪,开发商迟迟不解决手续问题,而我们因此也拿不到房。这个问题怎么处理?

  河南大进律师事务所邵志强律师答:房屋建成后因手续不全问题迟迟不能交房,如果是由于开发商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或者提供虚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情形,导致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的,你们可以请求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即1+1赔偿。

  对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问题,你们有权依据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解除合同,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拿到房却没有所有权,我是业主吗?

  吉利区居民高先生问:我2007年年初在西工区某写字楼购买了1套房,当年6月1日开发商交房,可直到现在无法办理房产证,原因是开发商拖欠工程款,证件被法院扣押。购房合同上只说如期办不来房产证,开发商按日支付违约金,最高1000元。

  如果开发商因破产等原因始终办不下来房产证我该怎么办?

  河南大进律师事务所许现伟律师答:你在2007年基于与建设单位之间的商品房买卖民事法律行为,已经于当年6月1日合法占有建筑物专有部分,但尚未依法办理所有权登记。在这种情形下,依据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的相关司法解释,可以认定你为物权法第六章所称的业主。如果出现开发商破产等极端原因,不应损害你的业主权利。

  关于违约金过低问题,你有权要求予以增加或按实际损失赔偿,损失数额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已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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