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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04版:洛阳·聚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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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滑浴客摔伤
浴池不能免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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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 年 3 月 11 日 星期    【打印】  
“3•15维权与服务大行动”之“案例曝光”
地滑浴客摔伤
浴池不能免责
记者 邓德洪 通讯员 张锦
  地面不防滑

  浴客摔伤头

  【关键词】 意外伤害

  【案例简述】

  2009年11月5日,老城工商分局12315申诉举报中心接到一起申诉,消费者李女士反映她在老城家乐浴池洗澡时,由于地面较滑又没有防滑设施,她摔了一跤,导致头部受伤,看病花去医药费5000多元,浴池负责人称自己没有责任。

  经工商执法人员调查,李女士反映的情况基本属实,且现场发现经营者没有作出明确的警示。最终通过执法人员调解,双方达成协议,浴池赔偿李女士3000元。

  【法律解读】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第十八条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

  本案中经营者应对浴池地面采取有效的防滑措施,并尽到相应的警示义务。消费者到浴池洗澡时,应当提高自我保护意识。

  换了承包人

  不认前澡票

  【关键词】 借故免责

  【案例简述】

  2009年10月,孟津县桂花宾馆现任承包人对前任承包人售出的洗澡票不予认可,拒绝持以前澡票的消费者洗澡,由此引起多名消费者投诉。由于该问题属于宾馆遗留问题,债权债务尚未划分清楚,当事人之间互相推诿扯皮。

  尽管案情复杂,但孟津县工商执法人员没有放弃,多次与有关负责人协调,动之以情,晓之以理,终于调解成功,由桂花宾馆通过该县电视台通知持有以往洗澡票的消费者尽快在限期内将澡票使用完毕。据统计,此次调解共为消费者挽回经济损失约5000元。

  【法律解读】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利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本案中孟津县桂花宾馆承包人的变更属于企业内部经营问题,不是企业法人变更,因此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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