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诉人:刘女士
被投诉方:洛阳昕静堂健身有限公司
投诉缘由:
刘女士是洛阳昕静堂健身有限公司的会员,2009年11月,刘女士以248元的促销价格办理了一张健身卡,打算第二年再用。
今年1月3日,刘女士发现位于景华路与长安路交叉口东的“昕静堂”门口贴着一张告示,称该店租房即将到期,到期后不再营业,会员可持卡到位于珠江路的“昕静堂”消费。去位于珠江路的“昕静堂”太远,刘女士要求退掉尚未使用的第二张健身卡。
维权过程:
昨日,我们和涧西工商分局长安路工商所执法人员一起来到珠江路的“昕静堂健身瑜伽馆”。据负责人赵旭东介绍,刘女士之前健身的“昕静堂”,租用了“洛阳美悦健身有限公司”提供的场地,租房到期后,房东不再续租,该店只能关闭。
赵旭东出具了一份由洛阳昕静堂健身有限公司(甲方)和洛阳美悦健身有限公司(乙方)签署的“终止合同协议”,按照协议,长安路“昕静堂”的原会员可持卡到“美悦”或“昕静堂”的其他分店健身,如会员要求退卡,则应由洛阳美悦健身有限公司负责。
工商执法人员表示,“昕静堂”未履行应尽的义务,侵犯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虽然“美悦”和“昕静堂”签署了相关合同,但这是二者之间的债权纠纷,不应该将消费者牵涉进来。
当天,“昕静堂”的法人代表未到场,执法人员表示将尽快安排双方见面进行调解,不能损害消费者的利益。
工商提醒:消费者在消费时,一定记得索要发票,并且注意核对发票所显示的商家名称是否与交易的商家名称一致,这是日后维权的凭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