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临沂青年黄廷伟在报考当地公安机关公务员时笔试、面试过关,但在政审阶段被查出在15岁考中专时冒用他人学籍,其录用资格随即被取消。黄廷伟将临沂市人事局、公安局告上法庭,认为自己当时的做法只为规避当时教育部门不允许复读生报考中专的不合理规定,并无造假行为,要求恢复其录用资格。最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驳回了黄廷伟的诉讼请求。
此案引发社会热议,更引人深思:未成年时期的道德“污点”该不该成为人生道路上前进的障碍?
15岁时的“污点”毁了“公务员梦”
32岁的黄廷伟现在临沂市兰山区工作,属于事业编制。为实现自己公务员的梦想,黄廷伟从2002年开始报考公安机关公务员,均以失败告终。2007年,屡败屡战的黄廷伟迎来了最好的一次机会,距离成功只有一步之遥,但最后的结果仍然是失败。
2007年3月,临沂市人事局、临沂市公安局依据有关规定,面向社会公开招考人民警察(公务员),其中临沂市看守所普通管理职位考录7名公务员。黄廷伟符合报名资格,通过报名、目测、笔试、面试等环节后,进入最后的政审程序。公安机关在政审过程中发现,黄廷伟曾经冒用他人姓名和学籍考取中专,因此不符合录用条件,于是在当年12月份公布的录用公示名单中,没有了黄廷伟的名字。
对这一结果,黄廷伟不能接受。他随后将临沂市人事局、公安局起诉到法院,认为两被告无正当理由取消了其录用资格,随意减少录取人员,侵犯了其公平竞争权,请求依法判令两被告录用原告并予以公示。
2009年9月,莱芜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定,原告黄廷伟冒用他人学籍和姓名参加考试,并一直沿用他人姓名至今,上述行为违背了其在报考公务员过程中关于个人信息真实准确的承诺,因此,驳回了黄廷伟的诉讼请求。黄廷伟随后提出上诉,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今年3月作出二审判决,驳回黄廷伟的上诉,维持原判。
冒用他人姓名学籍是无奈之举
记者在一份临沂市公安机关出具的关于黄廷伟政审工作情况的说明中看到,在对黄廷伟人事档案进行核对时发现,黄廷伟的中学学籍卡和入团申请书两份材料上填写的出生日期、父母姓名及家庭情况均与黄廷伟其他档案不符。
黄廷伟在向有关部门提交的情况说明中承认,他原名黄廷波,1993年6月参加中专考试时,当时临沂市考试部门的政策是只允许应届毕业生参加中专考试,作为复读生的他为了参加考试,在中学老师帮助下冒用本村辍学学生“黄廷伟”的学籍,并一直将黄廷伟的名字使用至今。黄廷伟接受记者采访时确认了这一事实。
“我没想到改换学籍的事会影响我考公务员,毕竟这是十几年前的事情,并且我考公务员的所有环节都是真实的。”黄廷伟说,当时临沂市考试部门限制复读生报考中专的规定不合理,学生们为维护自己的受教育权,同时学校为了提高升学率,学校主动帮助复读生更换学籍的现象在当时比较普遍。黄廷伟说,中学老师当时把“黄廷伟”的学籍卡和入团申请书放入自己的档案袋是个失误,如果跟别人一样上中专后重新建档案,也就不会发生现在的情况了。
“污点”该不该
背负一生
从事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研究的华东政法大学教授姚建龙认为,黄廷伟被取消录用资格并无不妥,毕竟警察是特殊职业,应该按照招考规定严格把关,但这个案件反映出的问题引人深思,就是如何对待一个人未成年时期的道德污点。
姚建龙认为,值得反思的还有我们现行的人事制度、档案制度、警察录用制度、公务员招考制度,许多规定都是计划经济时代沿袭下来的,其合理性值得商榷,关键是操作应该更加人性化,更加符合以人为本的时代精神。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朱岩认为,依据法律规定,积极审查公务员的相关资格是用人单位的权利。原告在报考公务员过程中,在明知自己事先存在“弄虚作假”的情况,仍然“知错犯错”未如实填写,的确违反了诚信承诺和相关法律规定。
但是,朱岩表示,本案中的“违规”事实,属于社会转型时期出现的情况,本质上是一个学生为了获得学习机会而不得已采取的措施,应不具有道德上的责难性,更不具有真正的违法性,不应该影响到他今后的发展。 绘图 李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