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害优先权的救济途径
刘先生问:我从2005年6月开始租赁王某的门面房,现合同还没到期,王某在没有告知我的情况下,将该房卖给了孙某,我能否要求确认王某与孙某签订的买卖合同无效?
河南大进律师事务所左鑫、姬军龙:我国《合同法》规定,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现王某将房屋卖给了孙某,在合理期限内没有通知你,侵害了你的优先购买权。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相关的司法解释,王某和孙某签订的买卖合同是有效的,对王某侵害你优先购买权的行为,你只能要求他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不能要求确认买卖合同无效,否则,法院不予支持。
物的担保先于人保
张先生问:2009年8月,某公司向银行贷款300万元,除用其自身房屋评估抵押外,我公司也为其提供了保证。因该公司经营不景气,没有还清贷款,银行要求我公司承担连带责任。我公司应承担哪些责任?
河南大进律师事务所左鑫、刘须华:我国《担保法》规定,同一债权既有人的担保又有物的担保的,保证人对物的担保以外的债权承担保证责任,也就是物的担保优先适用于人的担保。对该公司所欠银行的债务,应首先拍卖或者变卖抵押财产来清偿债务,不足部分由你公司承担。但如果物的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你公司应承担自己所承诺的保证责任,不能再以自己只应对物的担保以外的债务承担保证责任为由,拒绝履行保证责任。
一房两租的处理
王女士问:我于今年3月2日与刘某签订协议,租赁其房屋一间,租期3年。协议签订后,我有事外出,但回洛后发现,该房已被租给黄某卖光碟。黄某是于3月10日和刘某签订协议的,我和刘某签订的合同是否有效?
河南大进律师事务所左鑫、刘保莲:出租人对同一房屋订立两份以上租赁合同的,属于多重租赁。在合同都有效的情况下,承租人均主张履行合同的,按照下列顺序确定承租人:①已经合法占有租赁房屋的;②已经办理登记备案手续的;③合同成立在先的。从来信看,你和刘某签订的合同早于黄某,由于刘某在你外出期间和黄某又签订了协议,且黄某已占有租赁物,因此你便不能获得租赁权。对此,你只能按照我国《合同法》的规定,与刘某解除合同,并追究刘某的违约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