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某以结婚为名,先后骗取两个男人的感情、金钱。日前,汤阴县人民法院以诈骗罪判处武某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据悉,武某系贵州省毕节市小杏场镇人,22岁,姿色平平。2006年12月,武某同陶某、阮某(均已判决)通过他人介绍来到河南省汤阴县,以介绍婚姻为名骗取汤阴县古贤乡某村村民现金2.5万元。婚后20天,武某以到车站送表哥阮某回家为借口,在汤阴火车站趁机逃跑。同年,武某再次返回汤阴,在陶某表姐的介绍下,以同样的手段骗取汤阴县菜园镇某村民2.6万元后逃之夭夭。2009年5月,武某被贵州省毕节市公安局抓获归案。
汤阴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武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隐瞒事实真相,骗取公私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在共同犯罪中,武某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