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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21版:今日时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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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者的合法权益不容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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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 年 4 月 22 日 星期    【打印】  
河洛论语
违法者的合法权益不容侵犯
张宝峰
  【新闻背景】 “你让我心烦,我就让你不得安生”!因讨不回欠债,宜阳一债主在网上发帖曝光债务人的“斑斑劣迹”,并公布债务人手机号码,要求债务人现身,建议网友拨打该号码求证“欠债人劣迹”,法律人士认为发帖人涉嫌侵犯他人名誉权,这种讨债方法很容易让债主“引火上身”。(4月21日本报10版)

  欠债不还,本是一种违反道德与触犯法律的行为,理应受到道德的谴责和法律的制裁。但是,以侵犯他人名誉权的方式来讨债,同样也是违法行为,遗憾的是,这种违法行为却屡见不鲜。20日《洛阳晚报》10版报道,深夜,两名村民悄悄溜进一沙金矿区淘金,保卫人员发现后,将其带到值班室,结果其中一人逃跑被追上殴打,经抢救无效死亡,两名涉案保卫人员被警方刑拘。

  法治文明是衡量一个国家、一个社会进步与落后、文明与野蛮的基本标准。肆意侵害违法者的合法权益,貌似正义得到伸张、恶人得到恶报,其实则是一种复仇意识的残留,是一种以牙还牙式的“以暴制暴”,其所表现出来的法律的无序与现代法治精神背道而驰。现代文明和法治社会,追崇的是理性化、人性化和法治化。一个人是否有罪,该受怎样的惩罚,应由法律裁决,除了被依法剥夺的权利,违法者的其他合法权益不容侵犯,并应受到尊重。

  人们有见义勇为制止违法行为的义务,却没有侵犯违法者合法权益的权利,如果允许随意处罚小偷的现象存在,那么,法律的权威和尊严便荡然无存,依法治国的方略就会受到严重挑衅。一个国家只有执法者和公民都具备了法治意识,国家才可能走向法治。执法者有了法治意识,才会严格地按法律的规定和程序履行职务,最大限度地减少滥用职权现象的发生;公民有了法治意识,才会对发生在眼前的事件进行理性思考,依法进行理性处置,才能促进社会朝理性的方向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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