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4月29日表决通过了修改后的国家赔偿法。
国家主席胡锦涛签署第29号主席令予以公布。
修改后的国家赔偿法自2010年12月1日起施行。
A
看守所正式纳入国家赔偿义务机关范围
根据修改后的国家赔偿法,看守所正式被纳入赔偿义务机关的范围。
修改前的国家赔偿法规定,“行使国家侦查、检察、审判、监狱管理职权的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该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国家赔偿法修改过程中,有的部门提出,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目前被判处拘役的罪犯以及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在被交付执行前,剩余刑期在一年以下的,由看守所代为执行刑罚,应当将看守所管理机关也纳入赔偿义务机关的范围。
对此,修改后的国家赔偿法明确:“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该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同时,修改后的国家赔偿法还规定,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依照本法的规定应当给予国家赔偿的,作出拘留决定的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对公民采取逮捕措施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的,作出逮捕决定的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二审改判无罪,以及二审发回重审后作无罪处理的,作出一审有罪判决的人民法院为赔偿义务机关。
B
护理、康复等费用正式计入国家赔偿金
根据修改后的国家赔偿法,护理费、康复费等支出将正式计入国家赔偿金。
修改后的国家赔偿法规定,侵犯公民生命健康权,造成身体伤害的,应当支付医疗费、护理费以及赔偿因误工减少的收入。与修改前的国家赔偿法相比,“护理费”新纳入赔偿金范围。
针对因侵犯公民生命健康权,造成部分或者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形,修改后的国家赔偿法规定,“应当支付医疗费、护理费、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康复费等因残疾而增加的必要支出和继续治疗所必需的费用以及残疾赔偿金”。而修改前的国家赔偿法,只是规定“应当支付医疗费以及残疾赔偿金”。
对于赔偿金的计算标准,修改后的国家赔偿法也进一步细化。其中,残疾赔偿金明确要“根据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按照国家规定的伤残等级确定”。对于生活费的发放标准,修改前的规定为“参照当地民政部门有关生活救济的规定办理”,修改后的规定为“参照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执行”。
(本版稿件据新华社电)
C
殴打虐待或放纵他人殴打虐待致公民伤亡,
列入国家赔偿范围
根据修改后的国家赔偿法,殴打虐待或放纵他人殴打虐待致公民伤亡列入了国家赔偿范围。
这一条款主要是针对在一些监狱、看守所等地方存在的被放纵的“牢头狱霸”等现象。一些常委会委员提出,不管行政机关,还是刑事、侦查、审判机关,都存在以不作为方式侵害公民权利的现象。比如,在拘留所或者监狱,新进去的人要经过一番“操练”,包括打、体罚等,而有些管教人员却视而不见。
修改前的国家赔偿法规定,以殴打等暴力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对此,有些常委会委员提出,上述规定没有包括受到虐待以及监管人员放纵他人殴打、虐待的情形,建议予以明确。
D
被羁押人死亡,
赔偿义务机关要免责需承担举证责任
修改后的国家赔偿法规定,被羁押人在羁押期间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赔偿义务机关的行为与被羁押人的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是否存在因果关系,赔偿义务机关应当提供证据。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国家法室副主任武增介绍说,这次国家赔偿法明确了赔偿请求人和赔偿义务机关的举证责任,这在原来的法律中是没有作出明确规定的。
E
首次将精神损害
纳入国家赔偿
首次将精神损害纳入国家赔偿,这也是修改后的国家赔偿法中引人注意的内容。修改后的国家赔偿法明确规定:“致人精神损害的,应当在侵权行为影响的范围内,为受害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支付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根据这一规定,赔偿决定书中“精神损害抚慰金不属于国家赔偿法规定的赔偿范围”的类似表述将成为历史。
“国家机关以公权力来侵害公民的合法权益,有时精神上的痛苦是很严重的。”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姜明安说,精神损害赔偿对受害人是一种补偿和安慰,对致害者是一种警诫和教育,将会减少损害他人人格、人身权的侵权行为的发生。
针对受害人难以及时拿到或拿不到赔偿金的问题,修改后的国家赔偿法增加了保障赔偿费用支付的条款:赔偿义务机关应当自收到支付赔偿金申请之日起7日内,依照预算管理权限向有关的财政部门提出支付申请。财政部门应当自收到支付申请之日起15日内支付赔偿金。这意味着,受害人递交支付赔偿金申请后,最多22天就可以拿到国家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