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平阳县的林某为了省下房屋产权过户的税费,买房不过户,结果因卖家欠债导致房屋被法院查封。
2008年5月,林某购得卓某一处房屋。为了逃避相关税费,林某决定先办理委托过户的公证,等卓某的产权满两年后,再办理过户手续。同年7月,林某在办理公证后搬入该房屋居住,但之后一直未办理产权过户手续。2009年7月,林某收到平阳法院的执行裁定书,以卓某因欠他人5万元为由查封了该房屋,并要求林某限期清空。林某向法院提起执行异议。
法院审理认为,林某长期未办理产权过户手续,怠于行使自己的权利,因此并未取得该房屋的产权。法院查封登记在被执行人卓某名下的房屋并无不妥,故裁定驳回房屋买受人林某的异议申请。
(据中新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