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究绝卖文契中所卖土地的数量,可了解一个农户拥有的基本土地数量;统计绝卖文契在土地交易中所占的比例,可发现农民流离失所的状况和土地兼并情况。
图中所示,是在洛阳找到的一份“绝卖文契”。
所谓“绝卖文契”,是指田产卖出之后,永远不能赎回,称为“死契”。这对卖地人来说,是一种无奈之举,同时也表明他卖地的决绝态度。而对于买方来说,不必担心对方反悔,尽可放心买地,不用操心对方赎回之事了。
这份绝卖文契,订立于民国十二年,也就是1923年,当时军阀混战,民生凋敝,农民买卖土地的很多。即使在战乱年月,绝卖土地者也是非常谨慎的,因为“绝卖”意味着土地一经卖出,永远不可赎回,子孙后代都别想扭转这档子事了。
据有关专家统计,民国时期豫西农民订立绝卖文契者众多,绝卖土地的要占土地交易总量的3/10。
我们想象一下,这确实是一幅悲惨的画面:一条胡同住着十户人家,就有七户人家把耕地全卖了。卖出耕地后,他们的唯一出路,就是扶老携幼,出门逃荒要饭。据一些老人讲,洛阳人外出要饭,很少往东边走,大都一头扎向陕西——陕西地广人稀,早有河南老乡在那边逃难,取得了生存经验,有的人还买了房子、置了地,有能力照顾和接济新来的老乡。如今陕西省境内,河南后裔很多,他们的祖宗其实很无奈,当时往那边去时,身上大都带着一份绝卖文契,那种沮丧和凄凉真是难以言说。
只要有一份绝卖文契,就有一个血泪故事,白纸黑字之中,隐藏着多少消逝的生命!据专家介绍,历代官府都对绝卖土地持反对态度,担心大家卖了耕地后,成为流民,形成难以控制的难民潮,造成社会的不安定。所以我们今天看到的绝卖文契,都是民契(也称草契),鲜有官契。草民在上面画押的多,官府在上面盖鲜红官印的少。
历朝历代都对绝卖土地发出过警告,认为这是土地买卖中最惨烈的行为,都不予支持。清朝乾隆年间皇帝还曾专门发布过诏谕,禁止农民绝卖土地,而农民若能赎回土地的话,给予优惠政策,鼓励农户赎地自耕。此后的清朝皇帝也有类似的诏谕。
但实际情况是,能赎回土地的人很少——卖主在卖出土地之前,大多已遭挫折和不幸,或遭遇人祸,或负债累累,卖出土地后,经济状况进一步恶化, 没有能力赎回土地。
绝卖文契的格式一般是这样的:“立绝卖草契人某某,今将自己名下地一块,共计几亩几分,情愿绝卖于某某名下为业,议定价银多少两,当日如数收清。自卖出之后,任凭买主过户换契投税承粮永远为业,并无纠葛。倘若亲族及异姓人等争执,由卖主一面承当,与别人无关!空口无凭,立此绝卖草契存照。”
之后是落款:卖主姓名、买主姓名、中人(中间人)姓名。
然后是成契年月日、坐落地段、长宽及四邻,都写得清清楚楚——以上格式是民国时期的绝卖文契格式,清代的还要更严格一些。清代的绝卖文契一般是木刻印刷,格式固定,可分为两部分,一是标有“绝卖文契”的契身,二是标有“契尾”的附属物,两者均有才算合乎规范。买卖双方成交后,应立即粘贴契尾,到当地政府登记、过户、纳税。
研究绝卖文契,从中可看到所卖土地数量,可以了解当时农户拥有的基本土地数量,而统计绝卖文契在土地交易中的比例,则可发现当时有多少农户流离失所,还能看出当时的土地价格。到如今,绝卖文契已成为一种收藏文物,一纸清末的绝卖文契,一般可卖到数百元,特殊的绝卖文契更有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