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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07版:洛阳·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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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悔权”管多大用引热议
我市网购投诉成热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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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 年 5 月 13 日 星期    【打印】  
一招通吃?很难实施?
“后悔权”管多大用引热议
记者 李迎博 通讯员 娄本华
  日前有媒体报道,《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进入二次修改程序,修订后将增加“后悔权”内容:对通过电话销售、邮售、上门销售等非固定场所的销售方式购买的商品,消费者有权在收到商品后三十日内退回商品,并不承担任何费用,但影响商品再次销售的除外。消息传来,不少喜欢网购的市民为之一振,但也有不少人对“后悔权”到底能管多大用产生疑问。

  何为“影响商品再次销售”

  “如果我买了衣服,只要标牌完好无损,肯定不会影响商家再次销售。其他物品只要包装完好,应该也不会影响商家销售。我觉得这没有什么好多虑的,新《消法》实施后,我们消费者的腰杆就更硬了。”市民田晓丹说。

  而从事网店经营的王霞认为,“影响商品再次销售”这个定义比较模糊。至于什么情况下算是影响商品再次销售,却没有说清楚,这容易造成商家和消费者产生争执。

  “食品、饮料有一定的保质期,如果消费者接近30天时提出退货要求,这肯定损害了商家的利益。我觉得,消费者使用‘后悔权’时应酌情使用,而且不应把‘后悔权’看作是维护权益的唯一出路,最重要的还是在购买商品时把好关。”同样从事网店经营的张蕊蕊说。

  “无条件退货”能否实现

  “按照《部分商品退换货责任规定》的规定,产品售出7日内消费者可以选择退货、换货或修理,15天内消费者可选择换货或者修理,但两者的前提条件都是商品必须存在质量问题。而以后,如果网络或电视购物可以在30天内无条件退货,这是保护消费者权利的升级,但由于网购的特殊性,这个规定能否真正实施很难说。”市消协工作人员肖慧说。

  肖慧认为,由于非现场购物方式的特殊性,大多数消费者并不清楚与其交易的经营者的真实姓名和明确的经营场所,管辖权难以确定。所以即便是消费者在30天之内想退货,但如果找不到商家,这个规定就形同虚设,所以国家相关部门应该在管理非现场购物经营者的注册登记方面更加完善。

  肖慧还提醒消费者,网购时最好不要采用银行汇款或者网上转账的方式购买商品,尽量采用支付宝等第三方账户监管系统,同时还要保存好“交易完成”的关键网页以及与卖方的聊天记录,这样退货时就有了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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