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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朝的当地契。 | |
典当,是指一方把田、宅等物品押给另一方,换取一笔钱,不付利息,双方商定典当年限,到期时还上这笔钱,再把典出去的东西收回来。前者称“出典人”,后者称“承典人”。
古人云“有恒产者有恒心”,所谓“恒产”,即田、宅这类不动产,但民间典当田、宅者还是很多,这些人不是不想守住恒产,而是太穷了,守不住,只好将其典当。
典当,是指一方把土地或房屋等物品押给另一方,换取一笔钱,不付利息,双方商定好典当年限,到期限时还了这笔钱,再把典出去的东西收回来。清朝和民国时期,典当极为盛行。
按照典当规矩,典当之前,双方需拟一份协议书,这就是典当契,一般为民间协议形式,不经过官府勘验,所以格式十分随意。图中展示的这份当地契,竟连“当契”两个大字都省略了,我们只能从开头的“立当地文约人杜可久”几个字,看出这是一份当地契。
典契和当契的最大特点,就是田、宅不是绝卖,到期可以赎回,交易比较灵活,属于“田宅活卖”,价格远远低于绝卖价。
图中这份典地契,立于道光二十八年,属清朝契,那就说说清代典当吧。
《清会典》上载明:“凡民间活契典当田房,一概免其纳税”,不纳税,不需要和官府打交道,尽由当事人自行协议,但契中要写上一大段文字,好把事情讲清楚。譬如有份典地契这样写到:“立典地契人侯李氏,因为不便,今将自己湾子里坡地上下二段南北畛约数五亩五分,典与丁铭名下耕种,同中作价元系银一百二十五两整,日后取赎,年限为证。”
从这段文字可以看出,这名典地者是一名妇女,姓李,她的丈夫姓侯。因为“不便”,这是比较体面的说法,实则穷困之极走投无路,所以愿将自家的五亩五分地,典到丁铭名下耕种,经中间人协调,作价一百二十五两银。日后,侯李氏若能还上这一百二十五两银,便可赎回土地自耕。
下面还注明“地系白地”,即地里没有禾苗,“承典人”不必考虑给青苗钱。再下面是“同中人”画押,注明“道光十年四月初六日立契”。
这里有一个细节,就是“白地”问题。有的人当地时,由于急着用钱,即使地里有青苗,或者小麦正在拔节,眼看丰收在望也顾不得了,说当就当,吃亏也干,只能指望将来把地赎回。可典出的地往往是赎不回的!豫西有个规矩,凡回赎土地时,必须避开春耕和秋收。因为春耕时节,田里麦苗青青,丰收在即,你无权回赎,切勿“下山摘桃子”;秋收时谷穗沉沉,这是别人耕种的成果——在这两个季节里,你即便有钱了,急着要赎回,那也不行,只能等庄稼收割后,变成白地,你再回赎。
当然,承典人掏钱来当别人的地时,也忌讳在冬末春初进行。冬末春初青黄不接,依附土地生存的农民,这时生活最为困难,这时若诱惑人家当地,是不仗义的行为,会受人指责。
凡事都有例外,如在道光九年,就有一名寡妇当地,当的是几亩上好的水浇地,时间为农历七月,耕地里有庄稼,应是玉米、谷子之类的,即将收割了,所以写明“带田青苗过割”。唉!想想这寡妇真惨啊!她当时的心情,一定像田里的庄稼被人生生割去了一样痛苦!
田宅典当是财富转移的一种重要方式,存在不同类型。过去,学术界有观点认为“典”和“当”有别,但最近又有新观点:“典”与“当”并无本质区别,只是洛阳一带,有这样几种写法,一种写成“典契”,一种写成“当契”,一种写成“当成契约”,一种写成“典契草契纸”,若需改约续约,就写成“复约”等等。
据洛阳民俗博物馆馆长、民俗学者王支援介绍,洛阳典当契可分为两种,一种有固定年限,一般在3年左右,也有10年期限的,是为上限,不能再高了。第二种无期限规定,不拘年限,啥时候有钱了,啥时候可回赎。而在实际操作当中,由于乡情及人情影响,对回赎都采取宽容态度,譬如到了年限,无法或无钱回赎的,仍然可以持续听赎,并不因为典期已至就被迫变成绝卖,永远失去田产。承典人若想取得对土地的控制权,可通过绝卖等必要手续方能完成,这是洛阳典卖土地中的一个普遍现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