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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29版:经典洛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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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契大观园:
补契 老契 换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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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 年 5 月 20 日 星期    【打印】  
河洛春秋 民间契约文化
地契大观园:
补契 老契 换契
记者 孙钦良 文/图
  除了绝卖地契、典当契之外,民间还有很多种地契。阅读这些地契,就是品味百姓的悲欢离合。从清嘉庆、道光一直到民国时期的地契,反映了当时的地产买卖状况,也印证了洛阳一些地名和政府机构的变迁。

  图中是一份补契,盖有官印,字迹工整,格式严谨。

  该契本来订立于清朝道光十年,也就是1830年,但到了民国时期,买主把地契遗失了,这就需要再写一份,重新写的这一份就叫“补契”,文字还是原来的文字,但要写明原因。如这份地契的开头写道:“失遗补契立卖地人某某某”,然后把这张纸粘贴于补契上——从图中我们看到两张纸大小不一,骑缝处有明显粘贴污痕,就是这个道理。

  订立补契时,田主可邀请本族、田邻、村长(或里正)作证,立就的补契与其他契约具有同等效力,为稳妥与保险起见,一般要经过官府认可和验证,盖上基层政府的大印。还有一种补契叫“加价契”,或称“添契”(加添契),卖方不是一次性收取买方田价银,而是分期收取的,于是再立个补契。补契是方便交易之后出现种种情况的“售后服务”,是买卖双方进行妥协和变通的妙药良方。

  还有就是“老契”, 也称“上手契”、“根契”或“契根”。老契并不是一种单独的契约形式,而是土地买卖时的一个术语,指的是卖主持有的原地契,如甲将一块土地卖给乙,甲立一张卖契交乙收执,乙再将这块土地卖给丙,甲所立的卖契就成为“老契”(原始地契)。与此相对应,本次买卖所立的契称为新契。

  卖地时,老契是否交给买主,要看具体情况,各地习俗也不一样。譬如一张老契上的土地只出售了一部分,或分别售给不同的买主,这张老契就无法交给新买主。反之,有些农户的土地,是通过多次购买积聚起来的,有不止一张地契,再出卖时一次卖给一个买主,要立一张新契,这些老契就可以全部交出。不过,新契上要注明“随带老契若干张”字样。

  再一个是“换契”,此类契约用于土地的置换。豫西地区多山地,耕地分散,同时农户不断地开垦荒地,随之产生新的耕地,农户之间为了土地的完整,或为了把耕地调得离住地更近一些,便于耕种和照应,就要进行土地置换。置换土地时,往往一方先有调地愿望,然后找另一方商量,如果对方同意,就可商量置换条件。置换成功后,双方就要立换契,各执一份,内容相同,署双方落款,中人画押,以做证明。

  想换地的人虽多,但真正置换成功,且最终订立换契的却很少。记者这次跑来跑去,只找到一份换契。这到底是何原因?原来,在置换土地时,先有换地意图的人,往往在交易中吃亏,由于他先提出换地,就得姿态高一些,作出相应的让步,否则对方一句话:“你不换算了,我还嫌麻烦呢!”即可中断置换。而且双方在置换时,往往锱铢必较,有的是水浇地,旱涝保收;有的却是“挂画地”(坡度很大的山坡地),春种八两,秋收一斤,你拿10亩“挂画地”,也换不了人家一亩水浇地。而且耕地状况差异很大,有的远有的近,有的易受山洪冲刷,有的易受野猪糟蹋,所以中人(中间人)宁可协调10份典当契,也不愿协调一份“换契”,嫌麻烦!

  本文提到的这几种契约,除补契外大多属于草契,虽不经官府勘验,但对交易双方来说有相当大的活动空间,颇受百姓欢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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